第一章 生命的哀歌 三、医疗事故威胁我们的生命

谁夺走了女儿的生命?

医院,在大多数老百姓心目中无疑是救死扶伤的圣殿;医生,则是拯救人类生命的白衣天使。然而,在鲍清芳眼里,主治医生苑玉书则成了夺去她女儿生命的魔鬼。

这不是她的偏见,而是她滴血的控诉。据《河南农村报》报道:1994年1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邯郸休寒假的武汉中南财经大学金融系九一级学生张文静因发热、胸痛、胸闷,到市二医院就诊,经胸透之后被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收住二院内二科。负责张文静治疗工作的主治医生叫苑玉书。苑玉书先给张文静输了一瓶液体,张文静病情明显好转,食欲增加。29日早晨体温正常,29日晚7时,苑玉书带几名护士为张文静做胸穿。第一针刺进去,没有抽出任何液体,而后又从原针眼插进,针头仍没有抽出液体,便左右上下移动针头位置,先后抽出淡黄色液体约60毫升。随后他拔出针头,再一次往下移动穿刺位置,又抽出鲜红血液约120毫升。穿刺结束后,张文静感到腹部疼痛,捂着肚子说:“大夫,疼死了!”苑立即为张文静注射了一支“强痛定”。

张文静的姐姐张文英到该市中心医院化验从妹妹体内抽出的胸水,结果是:“胸水内找到大量的中性白细胞和少许增大退化的间皮样细胞。”负责化验的医生说:“是细菌感染引起的胸膜炎,输些抗菌素就会痊愈。”

29日晚10时许,张文静烦躁不安,鲍清芳去医生值班室反映情况,苑玉书说:“打支安定针。”他随即开了一支安定针。打了安定的张文静很快便入睡了。

30日凌晨5时许,张文英发现张文静一动不动,脸色苍白,四肢冰冷,赶紧叫苑玉书,苑查看后说:“病人早已死亡。”并且开了死亡证明书。在家属要求下,为张文静进行了尸检。《尸检报告》证明:苑玉书为张文静做胸穿术穿透膈肌,误伤肝脏5次,造成刺伤性肝破裂大出血,形成710克凝血块,折合血量1732.4毫升,约占其身体总血量的50%。而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失血量达到人体总量的30%时,就会危及生命。

根据规定,实施这样的手术,必须进行超声波定位和照胸片,然而这些过程都被这位自信自负的主治医师忽略了。结果,在穿刺手术中,张文静肝脏被刺破5处。

一朵含苞待放的花蕾就这样凋谢了,一个颇有前途的大学生就这样葬送了,而令人心寒的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没有了,邯郸市第二医院却坦然地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后来勉强定了一个一级技术事故。家属不服,申请邯郸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张文静从未患过肝炎,并且整个病历中,也找不到她做肝抗原化验的记载。但是,医院在事故情况简介中,却无中生有地称:“该患者因患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主要是严重的原发病所致,穿刺损伤肝脏的出血,加重了病人原发病的病情。”张文静死亡的当天,其家属看到原始病历,上面的记载不足半页。而病历在第二天被医院封存后,竟变得面目全非了,增加了许多莫名其妙的内容。

母亲鲍清芳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她不懂医学,但她懂一个简单的道理:工人车坏了一个零件也得算一个差错,一个医生将人家的肝脏刺破了人治死了,怎么会不是事故?为了给死去的女儿讨个说法,她历时两年零九个月,一次次地上诉,一次次地求告,受尽了屈辱与磨难。为了打官司,她曾一度精神恍惚,虽然不到50岁,满头青丝却变成了苍苍白发。

在这位不屈的母亲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拖了两年后,于1996年2月8日由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4月12日区法院宣判:苑玉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被告市二院赔偿受害人54656.16元。原告、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市中级法院。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发还重审。1996年7月18日,区法院将此案退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于9月18日再次提起公诉。10月24日,邯山区法院重新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苑玉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二院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8万元。

此案的判决生效,首开了全国因医疗事故判处医生徒刑的先河,引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央电视台的关注。1997年,鲍清芳被请进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现场,面对全国亿万电视观众,这位不幸而坚强的母亲激动地说:“我打官司,一是为我死去的女儿讨个公道,二是给医疗界敲响一个警钟,避免以后再次出现像我家遇到的这种惨剧。”

1999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上,播放了8分钟的电视纪实片《鲍清芳打官司》,亿万观众不仅被这位母亲的不幸遭遇而打动,而且也深为这位母亲艰难曲折的上访诉讼历程而心痛。电视片播完后,当主持人将话筒伸到第二次来到“3·15”晚会现场的鲍清芳面前时,鲍清芳几乎是用尽全身力气喊出了天下母亲的心声:“每位医务人员,你们要善待生命呀,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执法人员,你们执法要公正呀!”这是一个母亲滴血的呼唤,虽然她已不能再唤醒屈死的女儿,但她期望以自己凄凉的声音,唤醒拿生命当儿戏的医护人员:尊重生命!

法院判决后,她将医院的部分赔偿捐给了希望工程。她说,钱再多,也买不回女儿的命,她只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因医疗事故而不幸的母亲……

白衣天使还是白衣“杀手”?

白衣天使只属于那些对人类充满爱心、对工作充满责任感的医务人员。而那些对人的健康与生命漠不关心,甚至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医务人员,却是草菅人命的杀手!因为他们的失职,是以人类最宝贵的生命为代价的。

1988年,安徽省莱县26岁的农妇方秀珍来到一家医院做绝育手术。由于术前有孕,医生决定给她静脉补液。当第二瓶液体输完后,护理人员朱某将同补液放在一起的一瓶煤油递给了当班护士。护士接过煤油瓶,接到了输液管上。于是,煤油注进了方秀珍鲜红的血液里,10分钟后,方秀珍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这不是“杀手”是什么?

1999年4月8日《广州日报》报道,23岁的陈艳红仅是卫校毕业,从广西全州县来穗后,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海珠区新縠镇大塘村一家私人无牌诊所当起了医生。她认为,只要不看重病,应付一般病人不成问题。

1998年10月24日中午,住在陈艳红出租屋楼上的打工仔凌旺勇来找她,说自己身体不舒服。陈艳红就开始问诊。其间,凌旺勇说起自己患有G6PD缺乏症,也就是俗称的“蚕豆病”。但陈艳红对此病的全部医学知识只是:该病患者不能吃蚕豆!因此她对凌旺勇说:蚕豆病很容易医,只要不吃蚕豆就行了。想当然的陈艳红轻率地给凌旺勇注射和服用了“蚕豆病”的禁用药物:氨基比林和VITC。结果,两天后凌旺勇就患上了贫血性心脏病,并因心功能和呼吸衰竭而死亡。海珠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将陈艳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998年6月21日,江西省南康市龙华乡上蒙村严梅英之子阳健因不慎跌伤左眼上睑皮肤,严遂抱其到该村个体医生蒙象德所开的卫生所治疗。蒙给阳健清创处理后,为其注射破伤风抗毒素皮试液,按规定要观察20分钟,而蒙象德仅等了10分钟就不耐烦了,轻率地判断皮试为阴性,遂给阳健肌注破伤风抗毒素,不到5分钟,阳健即发生过敏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不是“杀手”又是什么?

解放军某部女军医宋某患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和治疗得以康复。几个月后,宋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另一家医院放射线科造影室检查患病原因。负责医师赵光伟使用造影剂为其检查。赵光伟在操作中竟将检测机给药拨轮5毫升的刻度拨到50毫升,患者当即出现头迷等症状。陈培青没作认真查询,又错误决定第二次、第三次继续用药进行造影,结果,宋某用药物过量,脑血管长时间痉挛,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不是“杀手”还能是什么?

面对战争掀起的硝烟,我们可以英勇还击;面对歹徒刺来的尖刀,我们可以挺身反抗;而惟有对于制造医疗事故的白衣“杀手”,我们却无可奈何,几乎处于任其宰割的地步。……从这个角度看,恰恰是这个直接威胁我们生命安危的“杀手”受到绝大多数人的忽视。

1997年7月23日,江苏如东县人民医院手术室里,无影灯下,医护人员正在全力抢救一位病危患者。据检查,患者腹中有异物。主刀医生打开患者的腹腔。“呀!”医生轻轻的一声惊叫后,从患者腹中钳出了一把血淋淋的16厘米长的弯头血管钳。医护人员一直忙到次日凌晨,终因抢救无效,患者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患者腹中怎么会有血管钳?

这是《人民日报》1998年2月18日报道的又一起医生玩忽职守致人于死地的案例——

这名受害的女患者叫康兰,这年才28岁。1997年5月9日,她因妊娠足月住进沿南乡卫生院。妇产科助产师施某诊断康怀的是巨大胎儿,决定次日实施剖腹产。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由四人组成了手术组:外科医师薛某任主刀,施某任第一助手,李某任第二助手,平某任麻醉师。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平某将手术器械包提上手术台,而后对康实施麻醉术。约10时许,从康腹中取出了一个男婴,手术结束。在关闭腹腔前,主刀薛某讲:“关腹,清点东西。”平某只清点了敷料,没有对器械作任何清点,就答了一声:“对的。”并在器械敷料单上补填了“清点”后各器械的数字。在核对者、巡回护士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器械护士栏内填上了李某的名字。

5月19日,康兰出院。不久,康兰就因腹痛到乡医院就诊,施某未作详细检查,只给开消炎药。7月10日,康兰进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7月22日上午8时30分,康出现剧烈腹痛,转县人民医院就诊。经X光检查,诊断为:1.腹腔内有异物;2.肠梗阻。医院决定次日剖腹检查。由此便出现上述的一幕。

《手术室一般工作常规》中明确规定:“手术开始前,器械护士与第二助手应对所需器械及敷料作全面整理……并将准确数字通知巡回护士登记备查。”还规定:“在缝合胸腹腔或深部创口前,巡回护士和器械护士应清点纱布、纱垫、器械、缝针、线卷等数量,并与手术前所登记的数字核对,完全相符或确保胸、腹腔内无纱布等存留时,方准缝合。缝合完毕,再清点一次。”而平某和李某却违反了上述规定,手术前和手术后都未对器械进行清点,从而断送了一名少妇的生命。如东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判处平某和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生命之岸”还是“死亡之谷”

医院是生命之岸,但这家医院却成了“死亡之谷”。据《法制日报》报道,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这里先后发生了五起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件。令人震惊不已的是,一个死者家属找到该院分院的李院长问:“这是不是医院?”这位李院长竟坦然答道:“这不是医院,这是屠宰场!”

面对频繁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医院,面对把医院当作屠宰场的医院负责人,我们怎么不感到心惊肉跳!

《生活月刊》1999年第3期详细报道了这个耸人听闻的医院:

1998年4月13日,辽宁省铁岭市催镇堡乡营盘村56岁的农民尚权成,骑着自行车去地里干活。就在他骑车穿越车流时,被一辆小货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司机赶忙扶起他,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

勤劳纯朴的农民,心肠总是热的。看到司机紧张的神态,善良的老人还清醒地安慰说:“没事,没事,开车的免不了出车祸,你把我送到医院,找到大夫就好了。”

老人想错了,送到医院的他并未走上“生命之岸”,而是跌入了“死亡之谷”。

15时30分,尚权成被送到医院,也找到了大夫,但直到17时50分,他的生命如杳然的黄鹤,一去不返,期间医护人员仅对患者进行了病情询问、注射安定、CT扫描、雇人备皮等处理。据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病理教研室鉴定:“按其病变程度,尚不能构成本例的原因,如果及时手术清除脑膜外血肿,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但由于值班医生在外喝酒,而替班医生又不想履行职责,致使尚权成没能及时手术而死亡。

尚权成死后,其家属以医生抢救不及时造成病人死亡而向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要求追究有关医生的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刑警人员进行侦查工作,结果令侦查员们大为震惊:铁岭市中心医院及其分院从1996年10月18日至尚权成死亡这一年半的时间里,竟发生了五起严重的医疗事件,因医疗的种种弊端有五条生命猝死在医院里。

7岁的小男孩陈卓,是铁岭市凡河乡的学生,1996年9月11日,因车祸左腿骨折,入院后即做了一次手术。10月18日,医院决定在复合麻醉下进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针固定术。

手术前,小陈卓甭提有多高兴,他一会儿唱起了儿歌,一会儿自言自语:“我今天把骨头接上就好了,又该上学了。”谁也没有料到,此时的他正在一步一步地走向死亡。

从车祸到手术,陈卓的肌体已有大量消耗,抵抗力下降,此时再做第二次手术,术前术中都必须要给予输血。而令人奇怪的是,术前既没有验血、备血的术前准备,连脉搏、血压、呼吸的记录都没有。手术进行时,患儿体内供血不足而出现呼吸急促、躁动、面色苍白等症状,麻醉师还认为是麻醉不足而追加药量。

从手术室推出10分钟后,小陈卓便在医生抢救无效的情况下死去。带着他在手术前没有唱完的那首儿歌,带着他破灭的读书梦走了。两只微闭的眼里,流出两行泪水,让人看了揪心。

据铁岭市法医鉴定中心尸检结论,陈卓系术中大失血致休克而死亡,其原因就是术前未进行验血、备血,术后无法输血导致死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陈卓刚刚死去尸骨未寒时,中心医院举行了“三甲”医院挂匾仪式。

几个月后,又一名儿童走上了与陈卓同样的道路。

1997年7月18日,8岁的小肖霄起床后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在这之前,他就已经发烧了。10时05分,肖霄在妈妈赵丽清的陪护下来到了铁岭市中心医院二分院。当班的大夫询问了孩子的病情,并用听诊器听了听后,将肖霄确诊为急性肠炎。大夫给孩子开了些口服药,又开了滴注用的磷霉素钠。赵丽清问大夫:“孩子从来没有用过这种药,能行吗?”大夫回答:“没问题。这种药是广谱抗菌药,对急性肠炎挺管用的,你就放心吧。”

吊瓶刚刚打了20分钟左右,肖霄突然喊肚子疼。赵丽清急忙给他揉了一会儿。11时40分,当药液被输掉约3/4时,肖霄边说冷,边打冷战。赵丽清急忙找到医护人员。护士见状拔掉了吊瓶,测了一下孩子的体温,一看已达41度。这时,医护人员才忙作一团,给孩子输氧、打针。可孩子已浑身抽搐,呼吸也越发艰难。11时55分,医护人员拔下了氧气,到门口拦了一辆夏利出租车,将孩子送往总院抢救。出租车载着的肖霄踏上的却是一条不归之路……

肖霄离去的当天下午,铁岭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就联合对肖霄进行了尸检。8月6日出来的尸检结果为:由于过敏性休克导致急性呼吸系统循环衰竭死亡。这一结果,否定了院方“特殊体质”一说。双方均无异议。此时的分歧在于: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而医院则认为这是一起医疗意外。

悲痛中的肖玉林经过冷静的思考后,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将孩子确诊为急性肠炎时,医生并未对孩子进行尿、血、便等常规化验,因此诊断缺乏依据,不规范;二是在肖霄休克时,医护人员竟撤下氧气瓶,而且转院时并未使用救护车,只是叫了一辆出租车,这些无疑会加速患者的死亡;特别是孩子死后肖玉林才知道,二分院竟然是在无“执业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行医,以至于肖霄就诊时医生连病志都没写,后补的一个病志日期竟是肖霄死后的第二天。肖玉林认为肖霄之死是一起医疗事故。院方对此并未答复,他们对肖玉林采取了另一种措施:在肖玉林找到分院时,分院的领导对他说,我们是分院,法人代表是中心医院的院长;而中心医院的院长却说,我们与分院经济上是单独核算,一切由他们负责解决。肖霄的亲人们在总院和分院之间来回奔走呼号,却无人理睬。

上访之路艰难异常,但肖玉林夫妇却决意要为儿子讨个说法。在肖霄尸体的枕头边,放着他母亲给他写的一封信,里面写道——

“孩子,我儿,为儿父母决心已定,为你讨个公道,为关注这件事的人讨个说法,以谢辽北人民。并相信最终一定能将求得市中心医院,乃至辽北整个医疗战线的医风医德有一个大的改观。从灵魂深处,还医护人员‘救死扶伤’之天职、‘白衣天使’之圣誉,使患者可以一百个放心地走进医院,接受死神的挑战。如能这样,以你短暂的、幼小的生命代价,换取明天类似事件中人们的平安,为稳定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一点点贡献,造福于辽北人民,那么,从这种意义上说,尽管你在世上仅仅活了八个春秋,时间虽短,但却可以说是很有意义的,死得也算值得,死得其所。儿之父母认为,你就可以闭眼了,瞑目了。你说是吗?我的儿!”

肖霄的惨剧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全国许多报纸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记者们的报道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辽宁省副省长张榕明明确批示:“请省卫生厅会同铁岭市政府认真查处。我省医疗机构已经过剩,对类似机构要严格审批。”

1997年10月23日,肖玉林再次找到医院院长。双方谈了约两个小时。由于在责任这一焦点问题上双方分歧依旧,谈判并未有什么进展。肖玉林认为,如果撇开责任,一切都无从谈起。11月8日,双方的再次商谈同样不欢而散。

眼见商谈刚一开始就陷入僵局,肖玉林于1997年12月7日提笔写下《我的冤,我的屈,谁何时能为我做主——关于8岁男童猝死吊瓶之下引发的有关情况投诉》一文,抄报、抄送给省市有关部门。

肖玉林又找到市委书记,坦陈了有关这起医疗事故的前前后后。书记关切地对他说:“这件事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你作为一名机关干部,问题都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话,那咱铁岭的普通老百姓遇到问题又该怎么办!”书记的话使得遭尽冷遇的肖玉林感动不已,他在书记面前泣不成声。

孩子依然在冰柜内静静地躺着,而此时肖玉林在磨难中却更趋理智。经过艰难的交涉,此时的院方已承认有四点不足,即医生没写病志,补写也是不对的;护士发现孩子有输液反应,应该自己去找医生,而不应该让家属去找;当时应找总院的医生来会诊,不应转院;转院时不应撤氧气。但肖玉林想的却是这起事件的有关责任人是否应该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追究。

1998年9月14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为由正式审理此案。经过大量细致、艰苦的工作,医患双方终于在一些焦点问题上达成了协议。

打完这场官司的肖玉林心力交瘁。用他自己的话说:“再打实在打不起了。”1999年1月8日,肖玉林再次来到孩子身边。望着孩子瘦小、冰冷的身躯,手捧鲜花的肖玉林泪水簌簌而落。“孩子,现在你可以安然上路了,天堂里没有爸爸妈妈的日子,你一定要好好照料自己。”

如果肖霄的死真的像他母亲期望的那样能换取医德医风的全面改观,能避免以后类似的悲剧发生,还可以告慰肖霄的在天之灵,告慰为讨公道奔波18个月而心力交瘁的肖霄父母,告慰关注此案的新闻媒体和关心此事的全国人民,但事实远非如此。

就在肖霄的父亲在四处奔走呼号之际,1997年12月10日,一名仅14个月的男孩董闯又冤死在铁岭市中心医院。关于董闯的死,其母亲像祥林嫂一样不知道翻来覆去地哭诉过多少遍:“这天晚上5点多钟,董闯吃了半块奶糖,很快就喘不上气了。糖好像卡在气管内,于是我就乘车在晚7点到了市中心医院。在医院儿科就诊,我把发病经过告诉值班的女大夫后,她给孩子做了检查,然后让我带孩子去五官科检查,五官科的值班大夫正在办公室下象棋,我向他讲了病史,他拿起压舌板压住孩子的舌头看了一下,说没事,让我们再去儿科。回到儿科,儿科的大夫说:‘没有什么事就按肺炎治吧。’让孩子透视,透视结果说正常。于是儿科大夫按肺炎开药,取回药后开始给孩子输液。大约过了3个小时左右,孩子又上不来气,咳嗽,我去找大夫,大夫说根据症状像气管异物,但是在夜间,找医生会诊都不来,等明天白天上班以后再说吧。大夫说孩子睡不实打针镇静药就好了,于是医生给孩子打了镇静药,打完以后孩子又开始睡觉。过了一段时间,孩子又开始喘不上来气,我妈赶紧去找大夫,大夫看了孩子以后说,找五官科会诊,大约找了半个多小时,五官科大夫也没来,护士找了两次五官科大夫也没有下楼来。我们家属急得要命,真不知道楼上五官科大夫怎么想的,他怎么那么不负责任,他是见死不救啊!这时孩子的病越来越重,大约在早晨5点钟孩子停止了呼吸。孩子死了,是医生误诊、误治、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极端的不负责任而导致我的孩子死亡。我坚信,如果医生明确诊断,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积极负责的精神抢救治疗,我孩子的生命是可以挽救的,他不该死啊!”

但是,董闯死后,医院告诉她是意外死亡。

这次医院似乎很积极,除了赔偿3万元钱,还另外给了1000元丧葬费。既然院方态度这么积极,善良的农民也觉得医院挺够意思,孩子死了,已不能复生,也就不追究医护人员的事故责任了。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我的父老乡亲啊!

董闯死后不到一个月,又一名26岁的少妇在这家医院的分院发生了“意外”而死亡。

这名发生“意外”的病人叫李菊,她本来是因为自己孩子有病到医院去的,在孩子输液的同时,她因感冒觉得浑身难受而找医生输一瓶液体,谁想到,一瓶药水,竟淹没了她年轻的生命,抛下年轻的丈夫和嗷嗷待哺的孩子撒手人间。

悲剧发生在1998年1月17日。据其丈夫申诉,这天上午11时,李菊在医院被诊断为“上感”,于是做青霉素皮试,第一个护士认为针眼红肿不能注射,另两个护士看完却说没事可以,于是开始输液。10分钟后李菊说头痛,浑身发冷,其姐姐李红问护士怎么回事?护士说:“这事我不管,你要找大夫。”找到医生,告诉他患者的症状,他没说话,没动地方,就开了一支安痛定。取药后李红问:“一支安痛定就行了?”他答复:“没事,行,感冒。”

回到处置室找护士注射完毕,一直到滴完一瓶,然后李红、李菊及其丈夫抱着孩子坐车回家。途中李菊说“胸闷,手脚发麻”,下车没几步,李菊说:“我不行了,挺不了了。”于是李菊和丈夫又打的回医院找到护士长,她说“青霉素过敏”,注射一支抗过敏药剂,送到观察室,护士长要求交两个小时的吸氧费,李菊的丈夫兜里没有钱,护士长就不给吸氧。周围患者见了也看不下去了,都气愤地说:这个人都快不行了,还要什么钱啊!在这种情况下,才给吸了氧。12点40分左右,李菊死亡。

李菊死后,院方告诉家属:这是医疗意外。家属虽不懂医,但却懂个基本的道理:明明是青霉素过敏,怎么会是医疗意外呢?几经申诉,院方才承认是青霉素过敏死亡。

在铁岭市中心医院的正门口,立有一座汉白玉的白求恩塑像。不用问,每名医护人员都清楚地知道这位外国医生是世人更是医生学习的楷模,因为他“对工作极端地负责任,对人民极端地热忱”。但是,今天,有的医护人员对这位国际主义战士的存在熟视无睹了,而开始对工作、对人民、对患者表现出一种可怕的麻木与冷漠。如果白求恩先生能够转过身去看到这里所发生的一切,或许他也会痛心和哭泣!

俗话说“人命关天”。笔者从医时,一位颇有声望的老医生讲了他行医的最大感受,那就是“如履薄冰”!因为医生的手里掌握的是一条条人命,许多病例,为医者谨慎则生,草率则死。因此他说他只要穿上白大褂就感到心在跳,手心在出汗。一个医生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就是对病人生命的尊重。医务人员从事的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特殊职业,我们的任何疏忽和大意,都将可能使病人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们怎么能不感到肩头的分量与心头的紧张?上述许多医疗事故,基本上都不是单纯的技术原因,而是责任心问题,是医德医风问题,是草菅人命的问题!这些恶性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不能不令有关部门警醒:病人到医院看病,最大的危险也许不是病情、伤情和条件设备,而是医护人员的漫不经心和麻木不仁,是他们的极端不负责任。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更应该尊重生命,爱惜生命,保护生命,而绝不能把病人的生命当儿戏,掉以轻心,麻木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