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开创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相传禹继尧舜之后建立了夏朝。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夏王,发布各种命令,当时叫诰、训、誓等。这些都是夏朝法律的表现形式。例如,《尚书·甘誓》记载,夏后启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这个地方(今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史称为“甘誓”。这个动员令说,有扈氏犯了不敬上天和不重用大臣的罪行,引起天怒人怨,现在我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惩罚。接着,他命令士兵们要勇敢打仗,表现好的在先朝神位面前给予赏赐,不奉行命令的,在社神(祭祀土地的神坛)面前予以惩罚,变为奴隶或杀掉。这种命令就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刑,是夏朝法律的另一种形式。刑的起源同战争有关。刑起于兵,兵刑同源。原始社会时,氏族、部落之间常常发生武力冲突,在战争中捉到的俘虏一般是杀死了事。当时杀死俘虏的手段是很残酷的,有割耳、截鼻子、挖眼睛、断手足、斩颈、剖心等等,这是原始人的习惯。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生产力提高了,俘虏不再杀死,而是驱赶他们去劳动,成为奴隶。奴隶主对奴隶握有生杀大权。这样,杀害俘虏所用的种种残酷手段统统以“刑”的形式加到奴隶们的头上。后来,对非奴隶的其他社会成员的违法行为也处刑了。所以,早期古代的“刑”字,既有惩罚犯罪的意思,又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字使用。

夏代法律在古文献称“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其实,以“禹刑”来称呼夏朝法律,是表示对开国君主和杰出祖先禹的崇敬和怀念。西汉的《尚书大传》中有“夏刑三千条”的说法。东汉郑玄为《周礼》作注解时也说夏代的刑法,有死刑200条,宮刑(毁坏生殖器)500条,膑〔bin鬓〕刑(凿去膝盖骨)300条,劓〔yi易〕刑(割掉鼻子)1000条,墨刑(在犯人面上或额上刺刻并涂墨)1000条,加起来共3000条。这些都是后人的追述,只能作为参考了。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著名司法官皋陶制定刑法时,规定了“昏墨贼”三种罪。“昏”,是掠夺的意思,相当于今天的强盗罪;“墨”,是不洁的意思,相当于今天的贪污罪;“贼”,是相当于今天的杀人罪。凡犯这三种罪的都处死刑。此外,还有不孝罪。夏代血缘关系有很强的约束力。《孝经》中说:“罪莫大于不孝”,说明不孝罪是一种重罪。

夏代已经有被称为“五刑”的刑罚。这五种刑罚就是墨、劓、剕〔fei废〕、宫、大辟(杀)。

墨刑,又称黥〔qing晴〕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是割掉鼻子的刑罚。

劓刑重于墨刑。剕刑,又称刖〔yue月〕刑,是锯断犯人的脚的刑罚。古时劓刑用刀,剕(刖)刑用锯。

宫刑,是割掉男犯人的生殖器,闭塞女犯人的生殖器官的刑罚,最初用来惩罚淫乱罪。

大辟,是杀头处死的刑罚。

相传上述五刑是禹继尧舜之后建立夏朝时创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