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开创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刑法和礼治的原则

奴隶主阶级在运用法和礼进行统治时总结出一些原则,从这些原则中可以看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说:“与其不辜,宁失不经。”“辜”是罪,“经”是常法。意思是说,宁可不按常法办,也不能错杀无辜的人。这个原则被后世所传颂。

《尚书·大禹谟》中说:“罚弗及嗣”;“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这里提出了四个原则,即:施用刑罚限于本人,不株连子孙;过失犯罪虽然后果严重,也可以从宽;故意犯罪虽然轻微,也要加刑;犯罪情节有疑点的,处刑时要从轻。

《尚书·吕刑》中有:宽严适中;刑罚世轻世重;以情定罪;疑罪赦免等定罪量刑的原则。“宽严适中”是说定罪量刑要中正,不偏不倚,不轻不重,恰到好处。“刑罚世轻世重”,又叫时轻时重,是说适用刑罚要有灵活性,根据形势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以情定罪”,是说犯了重罪,但属于过失,可以适用轻刑、减刑处罚;虽然犯的是轻罪,但如果是故意犯罪,则要适用重刑,加等处罚。“疑罪赦免”,是说对于疑难案件或一时搞不清楚的案件,要降级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还有一条具体原则:“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意思是说,处五刑有可疑者,可减等按“五罚”处理。“五罚”指出钱赎罪的五等:100锾、200锾、500锾、1000锾。如果按五罚处理仍有可疑者,则可予以赦免。

西周时还提出宗法伦理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明德慎罚”,“礼主刑辅”等原则。

西周统治者把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等等宗法伦理道德看作维护统治秩序的基本规范,把违反宗法伦理的行为看作是严重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例如,《周礼》规定:“凡杀其亲者,焚之。”在诉讼制度上也体现这一原则。例如,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因此,复仇被视为孝道而得到认可。按照《周礼》规定,要报仇的人,只要到有关官吏那里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以无罪。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公开的奴隶主阶级特权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礼不下庶人”,是说礼主要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周礼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权,只有奴隶主贵族有权享用,奴隶和平民都无权享受,不得僭越。如有越礼行为,便构成严重犯罪。这里不是说庶民不受礼的约束。在婚姻、丧祭等方面的礼仪,庶民也要遵守。“刑不上大夫”,是说刑法锋芒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3000条刑律,不设大夫犯罪的条目。当然,并不是说贵族犯罪不用刑罚。当贵族背离宗法制度,僭越礼仪,犯上作乱,犯了危及王室安全的重大罪行时,也要严厉惩处。在周代,违礼即违法,失礼要入刑。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违礼的贵族也要加以刑罚制裁。不过,贵族在受刑罚制裁时享有种种特权。例如,死刑不公开执行,或让犯法贵族本人在隐秘处自杀;不处宫刑;受朝廷册封的贵族及其妻子,所谓“命夫命妇”,不必亲自到庭受审,可以派人代理,等等。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奴隶主贵族和平民犯罪,实行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对待。

所谓“明德慎罚”,是西周奴隶主阶级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的较为进步的法治原则。他们认识到光靠神权已不能维持和巩固政权,一味镇压也行不通,因此提出“明德慎罚”的原则。“明德”,指尚德,注重德教,对犯罪者要实行宽缓的政策,他们认为,有德者才能得天命,无德者必将失天命,导致亡国亡身。这是由“王权神授”的思想发展为“以德配天”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慎罚”,是指对刑罚的适用要采取审慎的政策。例如,“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大司寇职》),就是说,要根据各地治乱的不同情况来决定采用刑罚的轻、重。又如,对疑难的案件,必须核实案情,做到判决有根据。实际上,“明德慎罚”就是教化和镇压相结合,实行软硬兼施的两手进行统治。

“礼主刑辅”,是西周统治者为预防犯罪提出的一条原则。他们认为,刑是消极的规范,作用在“禁于已然”,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礼是积极的规范,作用在“禁于未然”,预防犯罪的发生。比如,大兴婚姻的礼仪,可以防止淫佚罪;实行丧葬的礼仪,可以防止不孝罪;大讲朝聘的礼仪,可以防止犯上作乱罪。周代的各项礼治原则,可以概括为礼主刑辅,以礼率刑。他们认为,按礼祭祀天地、祖先,在社会上施行礼教,叫有德。所以,礼主刑辅,也可称为德主刑辅。这条原则对后世的立法和整个古代法制、法律文化都产生了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