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布成文法的斗争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年),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公布成文法的斗争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在奴隶制时代,法律不公布出来,这样奴隶主贵族可以任意断罪量刑。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在百家争鸣中旗帜鲜明地发出了要求公布成文法的强烈呼喊。

公元前543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违反周礼而有利于封建化的政治经济改革。其一是改革田制,重新划分田界,明确各家的土地所有权,并把个体农户按五家为伍的方式编组起来,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其二是重新确立国都内外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奖赏忠于职守和节俭奉公的贵族和官吏,打击骄横奢侈之徒;其三,过五年后,子产作“丘赋”,即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进一步肯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其四,公元前536年,子产为了适应新的封建制和整顿城乡秩序的需要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首先打破过去把刑书藏于官府的惯例,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对其他诸侯国发生了很大影响。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新兴地主阶级代表人物赵鞅和荀寅,带领军队在汝水旁边筑城,同时征收200多斤铁器铸造一个鼎,把范匄〔gai丐〕当政时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世,谓之“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把他起草的刑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也公布出来。邓析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据《邓析子·转辞》记载,邓析曾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这正是后来法家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要求。邓析除编“竹刑”外,还私家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并帮助他人打官司,颇有古代律师的样子,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郑国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郑国执政驷歂〔chuan喘〕因而杀了邓析,但由于邓析的“竹刑”符合时代要求,不得不仍用他的“竹刑”。这说明邓析的法制主张是势在必行。

成文法的公布,冲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因而遭到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晋国大臣、奴隶主贵族叔向,写信给子产说:“从前我对您抱有希望,现在一切都完了。先王权衡事情的轻重来决定刑罚,不制定刑法,就是怕老百姓产生争讼之心,旧传统、旧制度是不能改变的。公布了成文法,改变以往的旧制,老百姓知道了法律,便不敬重上司了,人人都有相争之心,都引用法律作根据来为自己辩解,而且侥幸得到成功,要想统治老百姓就很难了。”还说:“老百姓拋弃礼仪而引证刑书,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犯法的案件就会多起来,贿赂到处通行,恐怕在你活着的时候,郑国就要衰败了。”孔子也发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的感叹。意思是说,抛弃法度,铸造刑鼎,民众只是关心鼎上的法律条文,还会尊敬地位高的人吗?地位高的人,又靠什么来守住他们的地位和财产!尊卑贵贱的秩序,一旦被打乱,怎能治理一个国家呢?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十分冷静地回答说:“我没有才能,不能考虑到那么长远,我是以此来挽救当代人的。”仍然坚持他的主张和做法。

公布成文法的斗争,实质上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斗争。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这场斗争中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中国法制史上变奴隶制法制为封建制法制揭开了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