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近代对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第三节 市用制确立与米制推行

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感到度量衡关系国家政治及人民福利,再次提出划一度量衡议案,随即组织度量衡标准委员会进行度量衡标准的研究,先后提出了十几个方案,最后决定采用徐善祥、吴承洛两人的提案,即拟采用米突制,唯在过渡时期宜采用与米制的比率为一米等于三市尺,一公升等于一市升,一公斤等于二市斤的市用制。由于市用制既概略地沿用了营造尺库平制的量值,又与米制的量值有简单准确的比率,经会议反复讨论后,一致同意此提案,于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予以公布。为了保证方案的实施,由中央各部与全国商会联合组织度量衡推行委员会,制定了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公布《度量衡法》。根据《度量衡法》将全国各区域按交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区域,分期,分器逐步推行公制和市用制。然而,由于国民经济衰退,工业、科学技术以及教育事业凋零,米制未能在全国推行;只是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市用制,在各省市商业行会中逐步通行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市用制普遍通行于全国。1984年,国务院发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一些非国际单位制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至1990年底以前,全国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从此法定计量单位成为我国唯一合法的计量单位。1985年,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一步健全了我国计量的法制管理。计量工作必将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商业贸易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