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史前时期 第四节 姜寨、王因和柳湾等原始氏族墓地

我国发现的原始氏族墓地已有数百处,其中规模最大的是70年代发掘的姜寨墓地、王因墓地和柳湾墓地。

1975年,在陕西临潼县姜寨原始村落址的广场上,发现了埋葬2000多人的大型墓地,后来弄清楚这片墓地是在原村落废弃后才开始形成的,其年代约在距今6000年前后,属仰韶文化半坡类型晚期。这一墓地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保存完整,发现墓葬180多座。墓葬都为长方形或方形土坑,大小不一,最大者长3.4米,宽2.4米,最小者长0.51米,宽0.37米。墓葬分布极为密集,在墓地中心部位,互相叠压的墓葬不胜计数。墓中的人骨,大都是暂埋若干时间后,再拾取主要骨骸重新安葬的二次葬。其中130多座墓是合葬墓,少则二人,多则达80多人,一般在20人左右,都是不分性别、不论辈份、男女老少合葬在一起。单人葬有50多座,其中单人一次葬有32座,葬式大都取仰卧伸直的姿式。随葬品一般是一墓一套,有的多人合葬墓则随葬两套以上,种类以陶器为主,也有石器、骨角器等,大都是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其中有些墓中还随葬着一套绘画工具,如带盖石砚、小研棒、水杯及赤铁矿颜料块等。180多座墓共埋葬了近2200人,是我国迄今发现的埋人数量最多的一处原始社会的墓地。

在已发现的仰韶文化近百处墓地中,最能表明死者之间亲疏关系的要数1958—1959年发掘的陕西华阴横阵墓地。横阵墓地位于居住址的东南部,在保存的200平方米内发现三个大坑套小坑的复式合葬墓,间以八座普通合葬墓,三个复式合葬墓是当时按亲属关系区分群体的主要实证。复式合葬墓是先挖一个东西宽约二至三米,南北长约10多米的大坑,在大坑内南北向再挖数个小坑,尸骨埋于小坑中。其中一座大坑中有七个小坑,另一座大坑中有五个小坑,还有一座大坑部分已破坏,只存留三个小坑。每个小坑中埋人骨4—12具不等,这些人骨都属二次埋葬,男女老幼合葬在一坑,头向朝西,内置一两套日用陶器作为随葬品。累计一个复式合葬墓内约埋葬40来具人骨。这三个复式合葬墓埋的应是当时整个村落中的人员,而其内的小坑中埋的应是各个家族的成员;隔一定时间后,又以村落为单位,对后来死亡的人员进行集体二次埋葬,形成又一个复式合葬墓;再隔一定时间后,又举行一次,形成了第三个复式合葬墓。这种葬俗体现了当时的村落是几个大家庭共同组建的。

王因墓地位于山东兖〔yǎn演〕州市王因村南部,在1975—1978年间的发掘中,发现墓葬899座,是黄河下游地区发现墓葬数量最多的一处史前墓地,其年代约距今6000—5500年,属大汶口文化早期。墓葬多为长方形浅坑,长约1.7—2.3米,宽约0.5—1.3米。约有20%的墓随葬有日用器物及仿制的明器,随葬品以陶器为主,个别的墓还随葬具有特殊含义的龟甲和獐牙等物件。大多数的墓葬是单人仰身直肢葬。约30座墓是仰身直肢的合葬墓,合葬者少则二人,多则五人,大多数是同性合葬。二次葬墓约200座,分为单人和多人两种,二次多人合葬墓的埋葬形式与关中地区仰韶文化的二次多人合葬墓的相同,少则二人、多则达24人,但这里的合葬者大多为同性,一般无随葬品。史前同性合葬墓最早发现于关中地区的仰韶文化中,而迄今发现数量最多的则是地处黄河下游的王因墓地。墓中的成年人骨通常被拔除上侧门齿,枕骨、颌骨也都被人工变形,这是大汶口文化居民生前流行的一种奇特习俗的反映。

1974—1978年,在青海乐都县柳湾村后山坡上发现了1700多座墓葬,是我国史前考古中发现墓葬数量最多的一处墓地。墓地位于湟水北岸向阳山坡上,按东西走向的山势分为三个墓区,东、中区以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和马厂类型的墓葬为主,其年代约距今4500—4000年前,西区以齐家文化墓葬为主,其年代约距今4000年左右。

马家窑文化的墓葬约1100多座,大都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墓,部分为洞室墓;而且大小不一,大者墓长约四米,小者墓长约一米。洞室墓在墓道与墓室之间往往插有成排的木棍或木板,以封堵墓室。有的墓用木棺或垫板作为葬具,埋一人的墓以仰身直肢葬为主,部分为二次葬。合葬墓发现较多,一墓葬二至七人不等,都是一次埋入,或并排埋葬,或上下叠压埋葬。这些合葬墓大都是夫妻合葬,或是家庭成员合葬。墓中普遍随葬陶器,大都为彩陶,有的墓陶器堆满墓坑,远远超出个人的实际需要,当是财富的象征。墓中出土的陶器计有万件之多,其中外壁塑成裸体女人像的彩陶壶,是当时的艺术精品,边缘刻锯齿的小骨片是当时记数的体现,发现在彩陶壶上的130多种符号,表明了当时简单记事的手法。

齐家文化墓葬约360多座,这些墓葬亦分为两种,即长方形竖穴土坑和洞室墓。多数墓的葬具是以圆木挖成的木棺,木棺一般长1.7—2米左右,宽约0.5米左右。绝大多数墓为单人葬。约20多座是二至七人的合葬墓。二人合葬墓大都是成年男女合葬,男的仰身直肢埋在棺内,女的侧身屈肢埋在棺外。多人合葬墓中,棺内的男性骨骼一般较为完整,而棺外的骨骼大多残缺不全,有的仅剩头骨。绝大多数墓有随葬品,种类有陶器和石、骨器等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以及装饰品。通常有木棺的墓随葬品较丰富,多达30多件,无木棺者随葬品则较少,有的甚至无随葬品。这些现象表明当时已经有了明显的贫富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