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骤然而至的战争 二 林则徐的禁烟活动及其评论

自林则徐到达广州之日,上溯至1729年的第一个禁烟法令,清政府禁烟已历110年,其重点无不在广州,无不在海口。捉拿烟贩、关闭“窑口”、驱逐趸船,已经成了老生常谈,收效日低。更何况在林到达之前,两广总督邓廷桢奉道光帝的严旨,已经进行了雷厉风行的禁烟活动,虽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但终未达到目的。因此,对林则徐来说,若要完成道光帝交付的杜绝来源的使命,就不能再施寻常办法,而得行非常之道。

林则徐在广东的禁烟活动,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中国人的,一是针对外国人的。

就第一个方面来说,林则徐到任后不久,就颁布了一系列公告。检视这些文件,可以看出他的细密作风和坚定决心,但总体看来,并不十分新奇。实际上他对此也不是十分热心,在他到任后的最初几个月,针对中国人的禁烟活动,仍由两广总督邓廷桢、广东巡抚怡良具体负责。

大约自1839年5月起,即林则徐在其针对外国人的禁烟活动已经获胜,稍有空闲时,他才接手主管针对中国人的禁烟活动。根据他的6次奏折,自1839年5月13日至1840年6月28日止,共查获烟案890起,捉拿人犯1432名,截获烟土99260两、烟膏2944两,抄获烟枪2065杆、烟锅205口;另又检获或民间自行首缴烟土98400两、烟膏709两、烟枪16659支、烟锅367口。若仅仅从鸦片烟土烟膏的数额来看,那么,林则徐这一年多的成绩是20余万两。

成绩虽然很不小,相比其在湖北的实绩,已是十倍,但与在他之前邓廷桢的工作相比,就不显多。自1837年春至1839年5月12日,邓廷桢共查获烟土烟膏46.1万两,另民间自行首缴烟膏烟土17.4万两。

邓廷桢、林则徐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共有83.5万两的拿获,已是相当不简单了,创造了历史的纪录,也为全国之最。在当时吏怠兵玩的情势下,居然能有此等殊绩,充分反映出邓、林已尽到他们最大的心力、智力和能力。但是,若与这一时期鸦片走私流入中国8.1万箱的数字相比较,则连百分之一都不到。

严峻的事实说明,如果用清政府一贯强调的查拿中国人贩售活动的老方法来禁烟,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成功的。

林则徐获得了成功,因为他在针对外国人的禁烟活动中采用了新方法。

1839年3月18日,即林则徐到达广州的8天后,召来行商,颁下一道严谕,要他们责成外国商人呈缴鸦片。林则徐此时不是直接去找外国人,而寻行商算账,是当时清政府实行的贸易制度之使然。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来广州的外国商人,只许与清政府指定的行商作交易,而不准另觅贸易伙伴,也不得与清政府官员打交道,一切经由行商转禀。这种规定的目的,一是隔绝外国人与一般中国人联系的管道,以防“里通外国”;二是保持“天朝”的颜面,清朝官员可免于低下地与“蛮夷”接触。毫无疑问,这种垄断性的贸易优惠,使行商们大发其财,成为当时中国最富有的一族;但行商们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即每一个外国商人只有在行商对其关税(包括规费)和品行担保后,才可获得红牌进入广州。而一旦出现外国商人逃税或不端行为,清政府也唯行商是问。

自1816年之后,行商们对每一艘入口的外国船,都出具了绝无夹带鸦片的担保。这分明是骗人的鬼话。林则徐首先拿行商开刀,正是依照清政府的惯例。他命令行商们传谕外国商人,三天之内,将趸船上所贮数万箱鸦片悉数呈缴,并签具甘结合同,声明以后再夹带鸦片,一经查出,“人即正法,货即没官”。同时颁下的,还有他给各国商人的谕令。

这一天,根据林则徐的部署,粤海关暂停颁给外国商人离开广州的红牌,一些士兵也在外国商人居住的商馆附近秘密巡逻,暗中防维。

三天过去了。外国商人并没有遵令。他们已经习惯了广东当局雷声大雨点小的恫吓,觉得这只不过是要求贿银的变奏,没有真当一回事。但林则徐却步步紧逼,毫不放松,并把矛头从对准行商而逐步转为对准外国商人。

3月21日,林则徐通过行商传谕,他将于第二天去行商会所,将一二名行商开刀问斩。结果外国商人同意交出鸦片1037箱。

3月22日,林则徐下令传讯大鸦片商人颠地(Lancelot Dent),未果。

3月24日,林则徐下了最大的决心,作出最后的决定:一、中止一切中外交易。二、封锁商馆,撤退仆役,断绝供应。也就是说,林则徐将位于广州城外西南角的约6.6万平方米的商馆区,变成一个大拘留所,将其中的约350名外国商人统统关了禁闭。

关禁闭的日子自然不会太好过。冒险进入商馆的英国驻华商务总监督义律,三天之后,表示屈服。他以英国政府的名义,劝告英商将鸦片交给他,然后由他交给中国政府。3月28日,义律“敬禀钦差大人”,表示“遵照钦差大人特谕”,上交鸦片20283箱!

林则徐获得这一消息后,于29日开始恢复对商馆区的供应。4月12日,当林则徐收到第一批鸦片时,准许仆役们回商馆区工作。5月2日,林则徐认定缴烟工作能如期完成时,便撤消了对商馆的封锁,除颠地等16名大鸦片商外,其他外国人都准许离开广州。5月22日,当缴烟工作结束时,林则徐要求被扣的16名鸦片商人具结,保证以后不来中国,在义律的提议下,颠地等人皆具结。5月24日,义律与最后一批外国商人离开广州。

1839年6月3日,根据道光帝的谕令,林则徐在虎门共销毁鸦片19176箱又2119袋,实重237万斤。这个数字占1838至1839年季风季节运往中国的鸦片总额六成左右。

对于林则徐这种针对外国人的禁烟方法,有论者谓操之过急过激,并称他应当对后来发生的战争负责。我以为此说有失公允。我们可看看那些不过激的方法效果如何。

1836年,给事中许球为反对许乃济的弛禁论,上了一份主张严禁的奏折。其中一段提到外国鸦片商人,点名颠地、查顿(William Jardine)等9人,并建议采取的对策是:将此9人“查拿拘守”,勒令他们定期将泊于虎门口外的鸦片趸船开行回国,然后再带信给英国国王。这一方法,与林则徐后来所施之道,大同小异。所不同者,只是许主张拘9人,林关了所有外国人,许要求驱逐趸船,林要求呈缴鸦片。

许球的奏折由道光帝下发两广总督邓廷桢参照办理。邓廷桢变通办法,并没有去捉拿,而是于1836年10月28日宣布驱逐此9人出境。但是,这些鸦片商人纷纷以商务未完为由要求推延。最后,经邓廷桢核准,此9人应分别于道光十六年底至次年三月(1837年2月4日至5月4日)离开中国。邓廷桢将此结果上报道光帝,称已“取具该夷商等限状,及洋商(指行商)等敢容留逾限情甘治罪切结”,并表示自己将加意查访,“如到期盘踞不行”,“立即从严究办”。事隔两年之后,道光帝又查此事,邓廷桢只得于1839年2月11日再次奏报结果,除1人并无其人外,只有4人离开中国,颠地等3人尚在澳门,又因商务未竣,仍不时赴广州,而查顿干脆连澳门都未去,依旧住在广州!

1837年,道光帝两次下旨让邓廷桢驱逐广东虎门外的鸦片趸船。由于广东水师根本不具备武力驱逐趸船的能力,且道光帝谕旨中所提办法是由行商“转谕该国坐地商人”勒令趸船“尽行回国”,于是,邓廷桢除让行商转谕外国商人外,另数次传谕义律,让趸船开行,最后一次还限期一个月。但外国鸦片商人对此根本不理,义律又称未入口报关之船不在他的管辖范围内,并将此事与他的建立官方直接公文往来的努力搅在一起。结果,此事还是不了了之。

林则徐禁烟之初,仍未将矛头直接对准外国鸦片商人,而是拿为他们作保的行商开刀。1839年3月22日,当他得知已被清政府明令驱逐的大鸦片商颠地在广州商馆鼓动拒交鸦片时,才下令传讯颠地。然而,执行命令的南海、番禺两县官并未派兵,而是派行商去请他。颠地拒不从命,反过来要求林则徐出具盖印的文书,保证他能在24小时之内返回。3月23日,两位行商身带锁链,去商馆声泪俱下地乞求颠地从命,否则自己将会被杀头。颠地仍不答应。最后由商馆里的外国商人讨论后,另派4名外商向广东地方官员解释颠地未到的原因。威严无比的饬令,变成声泪交加的乞求。整个行动让今人看起来如同一场拙劣的滑稽戏。

于此我们又可以看到当时中英关系的另一个方面。当尊严的“天朝”屡屡拒绝与“蛮夷”平等相交之时,桀骜不驯的外国商人也确实像“蛮夷”那样,无视“天朝”的法令。在这些人的眼中,“天朝”的威严只不过是挂在空中飘荡的幌子,一切法令规则的关节在于陋规和贿赂的数额,行商也罢,官员也罢,反过来倒成了barbarians(蛮夷)。远在京师的道光帝绝不会想到,堂堂“天朝”对外体制,在这些贪婪的行商、枉法的官吏的操作下,竟会变得如此荒唐和卑下,俨俨“天朝”的“防夷章程”,竟会成了挂羊头卖狗肉的铺子。

3月24日,林则徐听到并不属实的义律帮助颠地逃跑的消息,忍无可忍,才下令断绝通商,封锁商馆。这是否过激呢?那就要看以什么标准来衡量了。

先看看断绝通商。绪论中已经谈到,在清王朝的观念中,通商是怀柔远人的手段,是给予“蛮夷”的恩惠,而对于“蛮夷”的不恭不敬,最直接的对策就是取消这种恩惠。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在清朝官员(包括林则徐)的心目中,中国的物产已经使这些外商们获利三倍,而中国的茶叶、大黄又是“蛮夷”们须臾不可缺的宝物,否则这些嗜食肉类的“蛮夷”将消化不良,统统毙命。因此,断绝通商不仅是绝了他们的利,而且还要他们的命。这种不用兵刃而是断绝贸易的制敌方式,大体与今天流行的经济制裁类似,被清朝官员视作镇慑远人的法宝。自18世纪以来,一用再用,百试不爽。在林则徐之前,最近的两次是1834年律劳卑来华和1838年因义士鸦片案。

林则徐在京请训期间,肯定与道光帝讨论过断绝通商一事,尽管他们的注意力没有放在英国的反应上面,而只是看到断绝通商后引起的粤海关税收的减少。如此看来,按照清朝的标准,断绝通商本是广东大吏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林则徐又事先请过旨,绝无过激的问题。即使按照今天的国际标准来看,对于不执行本国法令的外国实行经济制裁,也不会成为什么过激的问题。

再看看遭至非议最多的封锁商馆。按照清朝的法律,贩卖鸦片是充军、流放的罪行;按照清朝的司法实践,对嫌疑犯无需取证即可拘捕;又按照清朝的法律,“化外人”犯罪同例。因此,林则徐完全可以将商馆里的外国人统统抓起来,审讯定罪;当时未获得治外法权的英国对此绝无任何干涉的理由。但是,林则徐并没有这么做,一开始只是宣布不得离境,封锁商馆的47天内,也只断绝了4天的供应(商馆内此时绝无食品匮乏之虞)、19天的仆役服务,实际上与软禁也差不多。而当缴烟事项的进行之中,也就是说,清政府已经取得这些鸦片贩子的实际罪证之时,林则徐却把大多数罪犯释放了。当缴烟工作结束时,林则徐又仅仅将16名罪行最为严重的贩烟犯驱逐出境。而就在这16名贩烟犯离境后的第18天,清政府又颁布了新的禁烟法令39条,其中规定:“兴贩鸦片烟膏烟土发卖图利数至五百两,或虽不及五百两而兴贩多次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即指从犯)发极边烟瘴充军。”由此,从清朝的法律来看,林则徐的方法不但不过激,简直是宽大无边了。

要说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外国商人统统关了禁闭,正是因为当时来华外国商人大多都从事鸦片走私,而英国商人中,似无清白者。林则徐自己似乎也感到了其中的不妥,在给外国商人的谕令中称提到要“奖赏”、“保护”“不卖鸦片之良夷”。不管后来实施情况怎样,在林则徐心目中,似乎还是有一条政策界限。

当然,林则徐在此举之中也有失误之处:一、不应当把英国政府的代表也关起来;二、当个别美国商人和荷兰领事分别申诉本人或本国商人并未从事鸦片交易时,没有及时甄别而区别对待;三、对外国商人提出的两项要求的后一项“具结”,“人即正法”一语,此时在清朝法律之中尚无必要的根据。

对于第三项,林则徐后来也有所觉察。当外国人开始缴烟时,他便予以释放,而没有坚持要求具结。1839年5月18日,他上奏道光帝,要求“议一专条,并暂时首缴免罪”。道光帝接奏后立即下旨军机大臣等议复。6月23日,道光帝批准了军机大臣穆彰阿等拟定的专条,规定外国商人贩卖鸦片,按开窑口例治罪,即首犯“斩立决”,从犯“绞立决”。林则徐奉此新例后,“人即正法”方有法律依据,立即要求外国商人照新例具结,不具结不予通商。

按照当今各国通行的法律标准来看,在案情未查清之前,嫌疑犯应不得离境。因此,林则徐于3月18日让粤海关停止下牌去澳,并非过激之举。

按照当今各国通行的法律标准来看,对犯法者应先取证后拘拿,然林则徐在未获赃物之前就采取行动,似为不妥。但是,有四点值得注意:一、林没有将他们投入牢狱;二、当时林不具有取证条件,即广东水师的武力不足于恃;三、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被关的大多是贩烟犯;四、林后来并没有将他们治罪,而是当自首处理。退一步说,即使林则徐在此事上有违当今的标准,但他进行的是正义的禁毒行动,在司法程序上稍有过激也无关主旨,更何况林并没有违反大清律。

从当时的航海条件来看,从英国经好望角至印度再至中国,途中须四五个月,波涛和艰辛自不待言,沉船和丧命也经常发生。与此相比,在6万多平方米的商馆内的47天,有如今日之渡假村。为何英国商人对来华的艰辛并不抱怨,而对封锁商馆却如此抗议不休,是因为前者使他们获利而后者使他们遭至损失。

实际上,最有权力抗议的,是不卖鸦片的美国商人和荷兰商人,可以说他们是无辜被扣留的。但是,他们的政府对此并没有作出强烈的反应,一方面是他们的国力和对外政策,另一方面是他们的国民损失较小(美国仅1540箱鸦片)或没有损失!

由此看来,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林则徐的方法是否“过激”,而在于林的方法是否有效,即真能收缴鸦片。只要英国商人在鸦片贸易上遭受损失,英国政府必然会作出强烈的反应。这不仅是因为该国商人遭到损失,而且直接损害其政府的利益。

关于鸦片在中、英、印三角贸易中的地位,即鸦片→茶叶→棉织品的三角关系,以及英属印度政府的鸦片税、英国政府的茶叶税等等问题,已经有了许多论文和著作进行了很好的研究。我在这里只想引用张馨保的一段分析:

和其他历史事件一样,鸦片战争并不是某一个因素造成的,它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从理论上或概念上说,这是两种不同文化间的冲突。当两种各有其特殊体制、风格和价值观念的成熟的文化相接触时,必然会发生某种冲突。使英国人同中国人相接触的是商业,鸦片战争爆发前十年,商业最重要的一环是鸦片贸易,而中国人竭力想取消这一贸易,这是鸦片战争的直接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英国的鸦片商人和政府借封锁商馆一事大做文章,挑起对中国的战争,他们使用的是殖民主义的标准和帝国主义的逻辑。

事隔150年之后,即1990年,美国总统布什以巴拿马国防军司令诺列加贩毒至美国为由,出兵巴拿马。与林则徐的禁烟方法相比较,布什的方法可谓“过激”数万倍。同样是围绕毒品案件,英国和美国的态度在相隔一个半世纪之后,却是如此的不同。不管今天的人们对这两次战争持何种看法,作何种评价,但是,贯穿在两次战争之中始终未变的原则是,国际政治中的强权。

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摆在林则徐面前的两种选择,尽管他本人此时并未意识到:要么杜绝鸦片来源而引起战争,要么避免战争而放弃禁烟的努力。“天朝”体制不允许林则徐进行外交交涉,林本人亦抱着“天朝”观念而无意于此类交涉,且英国和国际形势也没有能为此类交涉作适当的铺垫,因此,中英两国之间不可能达成如1907年那种限期十年禁绝的协议。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条件下,“天朝”与“日不落帝国”之间似乎没有商量转圜的余地。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既要杜绝鸦片来源又不许挑起衅端,道光帝的这一训令本来就是一个悖论,任何人都无法执行。

这就是后来林则徐悲剧的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