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探寻规律,成竹在胸 第八章 论点及其表述

★辩论的立论

立论是确定自己一方的观点。在辩论中,辩论者在剖析辩题的基础上,接下来的工作就要针对双方争论的焦点,根据论题难易、利弊的情况,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确定己方应坚持的基本论点。

◎立论的基本原则

立论就是针对对方可能出现的思路,在我方可以选择的各种思路中找出对我方观点论证最有利、材料最丰富的思路。辩论立论的两个基本原则如下。

一、尽量选择逻辑性强、不易受攻击的立场

其主要方法是“高立论”。在任何一个细节上都和对方纠缠不休,往往会丧失己方的优势,到最后仍是“一笔糊涂账”。所以,这时不如干脆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观点予以承认,接着立即指出:这些仅仅是问题中的一个方面,但我们应该讨论的是更重要的东西。把争论上升到更高层次,使对方精心准备的材料无从发挥,在己方熟悉的阵地上与其交锋,高屋建瓴,势如破竹。

辩论立论时还应该注意的是,立意要新奇,要能够“言人所未言,见人所未见”。从新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往往会起到很好的辩论效果。同时,由于对手对此准备不足,也会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当然,这不是要我们故作惊人之语,应当在“意料之外”,同时又在“情理之中”。这就要求教练和队员们对辩题仔细揣摩和思索,努力使自己的立场既无懈可击、固若金汤,又新意迭出,令对方猝不及防,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一般说来,当辩题于自己一方有利时,立论自然就相对容易一些,也自然占有优势,辩起来也较顺手。但是,如果辩题于己方不利,就应匠心独运,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创造立论的优势,建构己方理论体系,而不能因为辩题于自己一方不利就早早放弃,输在辩论的起跑线上。

二、弱化我方命题,强化对方命题

立论不仅应确立己方对辩题的理解,还须限定对方对辩题的理解,也就是必须明确指出对方应该论证的内容,尽可能扩大己方立论范围,从而给己方留下较大的回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有二:一是对辩题中的主要概念作限制性解释;另一个方法是给辩题加上一定条件。

◎立论的具体方法

在辩论立论中,能够制造优势的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拔高起点,转移战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转移战场并非诡辩,而是避开于己方不利的话题,另辟战场,超越对方命题范围,扬己优势,抑制对方。在辩论时,当既定辩题范围对己不利时,己方应预测对方可能的命题范围,并设法超越,或者不与对手在这一范围内纠缠,或者干脆坦言承认对方提出的显而易见的观点和事实,而是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立论,迫使对手在这个新的战场上作战。这样,对手精心准备的材料、策略就很难施展,一旦对方失去优势,只能采用被动应战的方式,优势就自然会转化到己方手中。

二、巧施妙计,限制辩题

在辩论中,当我们面对不利的辩题时,为了化被动为主动,可以采用限制辩题的方法,对辩题进行巧妙的限制,使其变成于己方有利的辩题,进而占据辩论的主动权,取得辩论的胜利。所谓限制辩题,就是通过对命题中概念的界定,或设置某种条件,或对命题范围作限定或延展,使命题对己有利。在辩论赛中,有时辩论的成败并不是看辩题对哪一方更有利,而是看谁对命题的阐述更为合情合理。因此,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当辩题对自己不利时,就要善于运用“限题”技巧,化不利为有利。

限制辩题的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

1.扩大外延,包容内涵

当固守原辩题范围于己方十分不利时,可在不改变辩题质的前提下把辩题范围扩大,使己方命题能包容原题内涵,超越原题领域。这样,己方便可在更大的范围内纵横驰骋,与对手进行作战。有时,甚至把对方的命题也部分包容进来,这样就会一箭双雕,既扩大了自己立论的自由度,又限制了对方的活动余地,捆住其手脚,使之有力不能施展。

2.扩大内涵,缩小外延

这种方法也就是对辩题追加前提,在现有辩题范围内,进一步增加条件,缩小题目的范围,限制和排除不利因素,形成对自己最有利的立论点。上文辩题“中学生异性交往弊大于利”,正方维护这一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正方采取增加内涵方式,把辩题限定为“中学生异性交往任其发展必定弊大于利”。由于增加了“任其发展”这样一个前提,给立论注入了新的活力。这样做,既没有改变辩题的性质,同时又使己方立论更合理,达到了化劣为优的目的。

总之,我们应根据己方立论的需要,灵活地为概念定义,扩大或缩小辩题的内涵及外延,追求于己有利的立论效果。当然,对概念的内涵、外延所作的调整一定要建立在科学性、合理性之上,要能自圆其说,经得住推敲,不能过头。如果随心所欲,任意解释,就会偏离辩题,牵强附会地“限题”,必然适得其反,得不到观众认同。使用限制辩题术还必须注意的是,要限制得恰当,既要将辩题限制好,使自己一方从原来的无话可说而变为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又要限制得天衣无缝,使人看不出任何改变辩题的痕迹。

三、打破常规,刻意出新

辩论是一种即时性的活动,辩论者在辩论现场的发挥非常重要。既然这样,我们就要在平时的练习中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要敢于打破常规,敢于冲破习惯思维定势的羁绊,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揭示问题,高举大旗,出新出奇。尤其是在形势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要能够在看似无理之中,找到立论的充足材料,使论点站立起来,既出人意料,又合情合理。

立论时要打破常规,追求出新出奇,但同时又要合情合理,尤其是要考虑到听众或者评委的价值取向。在辩论赛中立论最根本的依据是评委和听众的接受意向,要能打动、说服评委,让他们觉得立论是合情合理的。所以,立论时要充分考虑到听众与评委的理解程度,尤其要注意避免违反人们的基本常识,否则就难以获得评委、听众的认可。这一点是我们在使用这种方法立论时尤其要注意的。

四、界定概念,准确定义

任何一种理论的构建都要以概念为基础,而在立论构建时对概念的界定又是多种多样的,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特指的有泛指的,其内涵与外延也有着不同的范围。既然这样,就为辩论者通过不同的对概念的定义建构理论框架提供了广泛的选择余地和可能性。在辩论的过程中,有时定义概念可以成为树己方大旗的关键所在。这时候,我们就不妨通过对关键性概念下定义的方式,把整个立论判断纳入己方的既有轨道之中,在辩论中获取有利的生机和活力,以取得最后的胜利。

通过对概念重新定义的方式来确立命题需要一定的条件,并非所有的命题一经重新界定就能合情合理。在重新定义概念的时候,关键是定义一定要在公众可以理解和接受的范围内,如果生拉硬扯,反而弄巧成拙。而正确地对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即使对方明明知道对概念重新作了界定,但因为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方也只好接受这个现实。

★辩论论点的确立

辩论论点的确立是辩论的基本工作,只有具备创见性、科学性、鲜明性和针对性的论点才能保证辩论的胜利。

◎创见性

创见性是指论点要新颖,有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不拘泥旧说,也不主观臆断,能提出新主张、新观点,解决新问题,表现出远见卓识。客观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真理的长河永无尽头。任何一种主张和见解,不论它曾闪烁过多么灿烂的光辉,它总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产生的,总不免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人类认识的发展,总是需要后人对前人已有的认识加以继承并不断创新去推动。在辩论中,作为探寻和宣传真理的论点,必须体现出人类认识的发展,要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而有所创新。

在辩论中,创见性论点的提出,开辟了新的认识途径,推动着真理向前发展,它是提高、扩大辩论的影响和作用,获取更高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

创见性,主要表现为提出新论点,即能提出别人没有提出过的见解和主张。当然,提出新论点,并不是臆想妄断,随意地标新立异;必须是在继承前人正确观点的基础上,符合客观规律的创新。这种创新的论点,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真知灼见,它是对真理的发展,是人类认识的进步,是能够解决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的观点。

创见性,还表现为提出论点的新角度。这种论点虽然重复了前人已经认识了的真理,却能使用前人从未使用过的新视角,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

要使论点具有创见性不是轻而易举的。要提出创新的真知灼见,必须善于吸收古今中外的知识营养,使自己博学多闻,思路开阔;要提出创新的真知灼见,还必须善于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不迷信书本,不盲从权威,继承、发展前人合理的科学的观点、理论,扬弃其不科学的因素。通过思索,使新旧知识在一定的逻辑关系中重新组合,进行新层次或新领域的探索、开掘。这些是一个辩者能获得创见所应具备的胆识。

◎科学性

辩论是一种以辨明真理为最终目的的社会语言的互动,绝不能凭着海阔天空的主观臆断去随意宣泄。辩论的论点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全面的反映和阐发。论点必须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切忌主观、片面、形而上学。这就是论点的科学性。

要使论点具有科学性,最根本的一点在于辩者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因为它们是关于自然、社会、人类意识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最正确、最科学的概括和反映。只有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才能在辩论中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从而提出并坚持正确的论点。

科学性,首先表现为论点正确,即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如果论点不正确,在辩论中就失去了取得胜利的基础。即使用尽技法,侥幸取胜,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出现负面效应。

科学性,还表现在知识运用和材料选取的准确上。如果是专业型辩题的辩论,这一点更为突出。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资料、专业术语的运用都应准确无误,不然,小则贻笑大方,大则将辩论引向歧途,甚至阻碍辩论的顺利进行。如果是专业型以外的其他类型辩题的辩论,有关的生活知识、社会知识等也应力求准确,才能使辩论正常进行。

科学性,还表现在表述论点的语言上。语言要准确且恰如其分地将论点表述清楚,使论点不生歧义,一目了然。

论点的准确性,是对立双方的辩者确认辩题的共识点和争论点的可靠基础。

◎鲜明性

论点的鲜明性,是保持针对性的需要。因为要与对立方展开攻守,就必须丁是丁、卯是卯,来不得半点含糊,也不能闪烁其词。我们所说的鲜明性,是指提出论点必须做到:

清楚明确,不含糊其辞,不产生歧义;

论点中的概念、判断应始终保持同一;

态度明朗,该肯定就肯定,该否定就否定,不模棱两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时遇到说这类话的人,他们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连他们自己也不清楚,作为一般的议论,什么也没有议论清楚。如果是辩论,对方肯定不知其所云,怎么展开“辩论”呢?因此,论点的鲜明性是展开辩论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针对性

辩论是具有对立面的社会语言的互动,所以论点的提出,必须与对立方的观点、主张针锋相对,要紧紧扣住争论的焦点,对方是正,我方必反;对方是反,我方必正。这就是论点的针对性。

具备针对性,要求论点必须集中。辩论是针对一定的辩题展开的,辩题总有一定的复杂性,不然,就不必辩论了。复杂的辩题有着各种矛盾、不同的矛盾方面,它们存在着内部的和外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各种属性和规律。辩者提出论点不可能也不必要面面俱到,应该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本质和核心问题去确立论点,这样才有利于集中论题,促使辩论更深入地层开。

具备针对性,要求提出的论点必须切中对方的要害,这样才能集中力量驳倒对方,使己方处于有利地位,摘取胜利的桂冠。

★辩论论点的表述

论点的表述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围绕辩题展开的辩论能否成功,己方观点和主张能否让听众听明白。要做好论点的表述就要满足优选的角度,明确定义,适当地概括并且能合乎事理。

◎优选角度

1986年亚洲大学生辩论会决赛中,辩题是“发展旅游业利多于弊”。按照一般的直线思维,是去分析这一辩题的对立分歧的争论点:“利多于弊”或“弊多于利”。按照常识推论,“利多于弊”容易理解,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发展旅游业而使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得到发展,甚至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旅游业已经成为其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至于“弊多于利”,从经济角度来看,确实很难找到这样的实例。担任这场辩论反方的北京大学代表队是怎样来确立和表述己方论点的呢?当正方香港中文大学代表队列举了事实,说明发展旅游业“利多于弊”之后,北京大学代表队第一位辩者发言道:

听了对方同学的发言,我倒有好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第一,旅游、旅游业和发展旅游业到底是不是一回事?第二,你们谈了半天发展旅游业的利多于弊,但是,我还没有明白你们是怎样衡量出来的?第三,如果按照你们的逻辑,发展旅游业的利多于弊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在任何条件下发展旅游业都是利多于弊。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提醒对方,你们的立论就站不住脚了……至于谈到发展旅游业,对方同学更是偏得太远。我们主张发展旅游业,这种发展,应该是健康的、有效的,有利于人类未来的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具备许多客观前提,比如:第一,自然条件;第二,一定的社会基础设施;第三,良好的生活环境;第四,政治稳定等之外,更重要的是一国政府要有发展旅游业适当的政策和规划。如果像对方同学所说,发展旅游业就可以无条件、无节制地发展,那么肯定是弊多于利,而且很可能是有弊而无利。我们所说的利,不仅考虑到局部的利和眼前的利,更重要的是考虑到长远的利和整体的利……

北京大学代表队,选择了发展旅游业需要一定的物质和社会的条件这一角度,确立表述了自己的“弊多于利”、“而且很可能是有弊而无利”的论点。这个论点确实有一定的说服力,辩论的攻击力也很猛,令在场的观众十分赞叹。由此可见,优选角度多么重要。

表述论点,要选择最优的角度。角度好,可以避开难点,还可以别开生面,增强论点的说服力。

◎明确定义

1999年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总决赛辩题是“美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感受”,正方马来西亚大学队的规范陈词,就是从对“美”、“主观”、“客观”这些概念的定义出发来阐述论点的:

美是一个事物或行为的特质,它有着三个特性:第一是形象性,第二是感染性,第三是功利性。第一,形象性指的是,一个事物如何发挥它的美,它就必须拥有一个具体的形象或形式;第二,它也必须拥有一个感染性,让人们能够引起本身的欢愉或喜爱的感觉;第三,它也拥有一个功利性,能够给予人精神及物质上的好处,例如净化及使用等。由于美的存在必须由这三个特性进行衡量,因此也就产生了一个客观的规律,而由于要用这个客观的规律去衡量,对方怎么能够说这是主观感受呢!

除此以外,美的三个特性也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念之外的。人的主观感受不能改变这三个特性的规律,在欣赏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所产生的关系只能是感受与被感受的过程,是客观存在的美引起的人的美感,而不是人的美感创造客观事物的美。美不以欣赏者的个人主观意念而改变。

反方西安交通大学队的规范陈词,也是从定义入手提出论点的:

我方认为美是情感的想象活动所引起的精神愉悦,它需要感受与存在而会于心灵。

而且随之抓住对方的定义,展开进攻:

如果美是客观存在,像这张桌子一样的话,我们根本就不用“感”也不用“会”,只要“看”就可以了,这样倒也方便!只不过我们看到的将会是千篇一律的美,因为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只要大家的视力差不多,对美的认识就应该是相同的呀!如果这样,就有一些问题不好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要不断地交流,对美术、绘画、音乐、包括辩论的感受呢?

我们姑且不论这一轮辩论的内容,仅从他们辩论的方法与步骤分析,就可以了解:给概念下定义,是表达论点时经常使用的方法。可以用明确定义的方法去阐明论点,也可以用明确定义的方法去反驳对方的论点。在定义上稍有失误,就可能使立论失败;同样,利用对立方定义的失误,也可能使驳论成功。

在辩论中,定义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无论是辩护还是辩驳,论点上的分歧,往往表现在对概念的理解上。有时理解上仅有细微的差别,也会成为相互对立的焦点和相互攻击的靶子。为此,在辩论时首先要明确定义,弄清概念。

◎概括适当

我们确立和表述论点时,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从个别事物、现象推导出一般的普遍的道理,这就需要概括。

鲁迅在为内山完造写的《活中国的姿态》序里,这样写道:

“一个旅行者走进了下野的有钱的大官的书斋,看见有许多很贵的砚石,便说中国是‘文雅的国度’;一个观察者到上海来一下,买几种猥亵的书和图画,再去寻寻奇怪的观览物事,便说中国是‘色情的国度’。”

这里,旅行者和观察者的结论都是不可靠的,因为他们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我们所说的概括适当,是指由个别事物或现象概括出普遍性的道理,要使这种推导具有必然性,能由个别必然推出一般,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要恰好合适。扩大了就会以偏概全;缩小了就会以全概偏。倘若根本就缺乏必然性而要硬推,就会使论点与其依据脱节,成为强加于人的观点。

◎合乎事理

确立、表述论点,要合乎事理,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倘若与事理不合,此论点即失去了正确性、科学性。

据载有两国外交人士会谈石油问题。输出国要求每桶石油额外加价的金额超出原来一桶石油的全部价格,购买国对此深为不满:

“先生,如果我们理智地讨论问题,就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原则。”

“什么原则呢?”

“例如,没有一件东西的局部比它的整体还要大。”

“这个原则嘛,站不住脚。好吧,我打个比方,狐狸的尾巴不是往往比它的身子还要长吗?!”

这是一段狡辩,双方辩论的理由都不合事理。购买国的原则是局部不能大于整体,其实商品的额外加价与本身的价格,并非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这二者与最后成交价的关系才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输出国以“狐狸的尾巴比它的身子还要长”为由,来说明局部可以大于整体,也不合乎事理,因为狐狸的整体应该是身子与尾巴之和。这种不合事理的论证,是无法作出正确、科学的论断的。

◎语无歧义

著名数学家华罗庚上中学时,有过这样一件事:国文课老师要求学生们针对胡适为他自己的诗集《尝试集》所写的序诗写一篇文章。华罗庚就此写了一篇题为《“尝试”的概念不能混淆》的文章。文中说,胡适的序诗曰:“尝试成功自古无,放翁此言未必是。我今为之转一语,自古成功在尝试。”这诗中两个“尝试”,其概念的含义根本不同。前一个概念是指第一次试验,而后一个概念则是泛指一切的试验,既可能指第一次试验,也可能指无数次试验。华罗庚辨析了“尝试”这个概念的语义,揭示了序诗中的错误,从而批驳了胡适的观点。

在辩论中表述论点时出现歧义现象,如果是故意者,则为诡辩,就失去了辩论的意义;如果是无意中不慎出现者,也是一种错误,严重的可以使其论点站不住脚。

歧义,是指语言,或是词或是句,其含义不是单一的,既可以解释成这种意思,也可以解释成另外的意思,这时它的语义就不确定了。如果表述论点的语言发生歧义,论点的含义就不确定了。

◎谨防矛盾

表述论点不能自相矛盾,如果出现矛盾,就难以自圆其说。这样的论点自己也可以否定自己,是无法站住脚的。

论点中若有矛盾,只需对方稍加点破,自会败阵的。濠梁之辩就是一个很好的事例。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倏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庄子·秋水篇》)

从这一论辩中可以看出,庄子十分机智,他能敏锐地抓住惠子论点中的矛盾进行驳斥。惠子认为“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的快乐?”这其中就包含着矛盾,不是鱼就不知道鱼的情况,那么,“你不是我,当然也不会知道我的情况”。而我的情况是,我知道“鱼之乐也”,你不是我,不知道我的情况,当然你也就不可能以此来反驳我知“鱼之乐”了。庄子点破了惠子论点中的矛盾,惠子的论点自然就站不住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