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四节 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

从东汉末年曹操颁行租调制到唐中叶租庸调制瓦解,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赋税制度变化的基本特点,是旧的人头税为新的从户税、从丁税所代替,并开始向资产税转化。秦汉时期土地税加人头税的田赋结构为田租、户调制所取代了。

公元196年,曹操在许昌招募农民屯田。当时正值战乱时期,人民流徙逃亡,留下大量无主荒地。屯田客观上有抑制兼并的作用。屯田农民不服兵役和劳役,专门从事家业生产,向国家缴纳地租。曹操的屯田,保证了当时对军粮的需要。

公元204年,曹操颁行租调制。规定百姓每亩田地向国家缴粟四升,称田租;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称户调。其他税收项目一律罢止。废除了两汉以来按人头征收的算赋、口赋。豪强地主也必须按土地亩数纳田租、出户调,不准让百姓代出租赋。租调制变人头税为户税,且数额不大,比汉代口赋、算赋制度更易于征收,有利于减轻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强调豪强地主不得隐瞒田亩,逃避租赋,有利于增加国家田租收入。

东汉后期,曾向民户征调丝织品以充官用,而使租调制成为封建国家的基本赋税制度,则从曹魏开始。此后,三国的蜀、吴也实行租调制。

西晋统一全国以后,于公元280年颁行占田制,进一步发展了租调制。占田制规定百姓男子可占田70亩,女子可占田30亩,不能超过此数。同时规定,16岁至60岁的男女为正丁,丁男课田50亩。(古时征收赋税称“课”,课田,即征收赋税的土地,课田50亩,即50亩土地要缴纳租税),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为次丁。12岁以下,66岁以上为老小,不承担赋税)课田25亩。课田50亩共缴租粟四斛,合每亩八升。比曹魏租调制的田租量增加一倍。但由于占田制给了百姓以合法耕占土地的权利,课田50亩又低于所规定的占田70亩的数量,所以农民有能力完税。占田制首先从土地制度上使国家赋税得到了可靠的保证。每个劳动力都可以耕占一小块土地,这就为国家赋税建立了可靠的基础,从保证农业生产方面保证了国家的税源。田租之外,农民尚需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妇女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调减半。这是户调的平均额。实际征收时,实行“九品相通”制。由官府把应纳租调的民户,按贫富分成九个等级,户调依户等不同而不同。富户要多交,贫户少交。“九品相通”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资征税的原则。

东晋与南朝宋、齐田赋也实行租调制。

户调制以户为单位征收,西晋以来,虽然实行“九品相通”制,但户等划分,纳税数额并不和财产成比例。豪家大族庇荫大量亲属和客户,往往和三五口人家的小户缴纳一样的户调,极不合理。为了逃避重赋,农民不得不连同自己的土地,投靠豪家大族,成为他们的荫户。大地主往往有30、50家,甚至上百家、上千家荫户。荫户受豪强地主剥削,却不承担国家赋役。这种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情况,既造成了贫富之间在赋税负担上的极端不均,又影响了国家的户调收入。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第二年颁布三长制。北魏的均田制和三长制,变旧的以户计征的租调制为新的以丁计征的租调制,大地主荫占的大批劳动力也必须承担赋税,从而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户调制的弊端。

租调制要以丁计征,首先必须保证丁夫即每个劳动者拥有实现其劳动力的基本物质条件——土地。如果农民没有土地,那么,即使他们有劳动能力,也不可能从事农业生产,不可能为国家提供赋税。所以,北魏均田制首先按劳动力均田,使每个劳动者都能占有一块土地,拥有生产财富的基本条件。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受露田(耕地)40亩,妇女20亩。奴婢同一般农民一样受田。耕牛每头授田20亩,每户限四牛。上述标准为正田。尚有多余耕地,则作为倍田授给百姓耕种,倍田为正田数量的一倍至二倍。露田只种植五谷,不栽种树木,不准买卖,受田者身死或年龄到达70岁不能劳动时,则要把所受露田归还国家。奴婢和耕牛则随有无以授还。露田之外,男丁每人再授桑田20亩,桑田归百姓私有,身终不还,可传与子孙。并可在下述限度内买卖:桑田多于20亩者可以出卖,不足20亩可以买足,但不能多买,也不能将规定数额(20亩)之内的桑田卖掉。农民受得桑田之后,必须在三年之内种满桑树50棵、枣树五棵、榆树三棵、多种不限。产麻之乡,男子受麻田十亩,妇女五亩,奴婢同额。麻田同露田一样授还。全家均属老、小、病、残,年龄11岁以上至15岁以下者,授半夫之田。均田制不触犯大地主的利益,大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都可以桑田的名义继续作为他们的私产保留在他们手里。另一方面均田制用国家所掌握的大量荒地使广大丧失和缺少土地的农民同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它促使大批荫户脱离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从国家受田的编户之民。这样,均田制就在保证大地主利益的前提下,把农民束缚到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上,成为向国家提供赋税的源泉。

均田制基本解决了土地兼并所造成的土地和劳动者之间的分离,保证了每个劳动者都拥有了运用其劳动力所必需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北魏政府实施了以丁计征的租调制,具体规定是:一夫一妇每年缴纳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未结婚的男子四人,奴婢八人,耕牛20头,也分别出一夫一妇的租调。出产麻布的地区,可以布代帛缴纳。以丁夫计征的租调制具有一定的均赋意义。虽然奴婢和耕牛的租调大大低于一般丁男丁女,但大地主占有大量奴婢和耕牛毕竟必须承担纳税义务,那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地主家族也必须按丁出租调,这和以户计征的租调制相比,还是多少增加了豪门大族的赋税负担。

北魏的租调制在历史上影响很大。北魏以后,北朝的北齐、北周和隋,都实行均田制和租调制。东晋与以后南朝的宋、齐,原来也实行“九品相通”的户调制,但到梁、陈时,与北魏的改革相呼应,租调也改按户计征为按丁计征。由于南朝未实行均田制,所以在按丁计征租调的同时,又按亩税米二升的标准征田税。

北齐开始完全承袭北魏的均田制和租调制,后来又稍作变动,如成丁年龄由北魏的15岁提高到18岁,增加露田数额为80亩,不用倍田制。奴婢受田人数有限制,最高为亲王,限300人,以下依官品递减,最低为庶民,限60人。租调数量也略有变动,以一夫一妇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十斤绵中折一斤为丝,垦租(上缴国库)二石,义租(纳郡,备水旱)五斗。奴婢租调为一般百姓的一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丁男无妻者,输半床租调。租调可以钱代绢输纳。北周均田制大体与北齐相同,租调数量也有稍许变动。隋统一全国后,基本遵行北齐的均田制,租调数额为:丁男一床租粟三石。产桑地区调绢一匹,绵三两,产麻地区调布一端(五丈),麻三斤。单丁和奴婢出半麻租调。后来又把成丁年龄由18岁改为21岁,调绢由一匹(四丈)改为二丈。公元590年,又规定50岁以上者一律免役(每年20天)收庸,即用布帛代替力役,开始把力役税改为实物税。

这些制度尽管对地主有许多照顾和优待,但同时也体现了要求占有土地多、家资雄厚、拥有大量劳动力及耕畜的豪强地主多承担国家赋税这样一种倾向。作为这一倾向的反映,这期间还出现了几种财产税。如南朝宋文帝时,曾规定上自王公,下至小民,均须献纳金帛私财,要求扬州、南徐州、兖州、江州(今湖北武昌及江西省地区)四州富民家资满5000万,僧民满2000万者,交资财四分之一助国用。北齐时,曾对九等民户中六等以上富户调令出钱,征收其财产税。

在赋税管理机构和制度方面,魏晋时期比汉代也有很大变化。皇帝之下有诸公,诸公之下设有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尚书省下有六部尚书,六部尚书之一的度支尚书,专管财政税收事宜。司农一职这时仅为收粟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