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五节 唐代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按户等征收时,上上户五石,其次依等递减。按田亩征收的标准是“亩税二升”。无田或少田的商贾户则依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递减的制度征收。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对租庸调制贫富无差的缺点起了一定的弥补作用。

均田制从北魏到唐中叶前后共实行了250余年。如果从占田制算起,则按丁夫授田的制度断续实行了460多年之久。从公元204年曹操实行租调制到公元780年租庸调制完全废止,租调制前后有将近600年的发展史。这时期占统治地位的赋税制度主要有两个特征:

第一,从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保证国家赋税的基础。

第二,注意按负担能力平均赋税。曹魏按田亩征田租,西晋按户等征户调,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征租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以人丁为计征对象的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劳动者都能占有一小块土地,从事生产劳动,所以按丁计征才有实现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重新丧失土地,这种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就不可能维持。

均田制是国家把它占有的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国家对这些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受田农民则获得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在对无主荒地实行国有的同时,依旧保存地主土地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封建土地私有制并存的局面。二者虽然本质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这两种土地占有形式之间毕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和矛盾。一方面,封建国家企图通过土地国有制限制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另一方面,大地主阶级则千方百计要吞噬国有土地,以扩大自己的地产。二者的并存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久的。均田制所实行的土地国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的发展。但均田制并不侵害现存的土地私有制,不仅如此,它还在很多方面照顾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唐代均田制对有爵位的贵族和从五品以上官吏,规定可以按品级授给永业田5—100顷,对有战功勋位的,可以受勋田60亩至30顷。这些土地授予以后,即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对官僚地主的优待,使他们的经济势力得以继续扩大,使他们有可能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唐代的均田制比以往的均田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不仅永业田可以出卖,口分田在百姓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这就为大地主通过买卖而合法兼并农民的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封建国家不过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它之所以要实行均田制,主要是因为土地兼并的发展已经危及了整个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危及了封建政权的巩固。一旦社会经济有所发展,阶级矛盾有所缓和,财政状况有所好转,作为地主阶级总代表的封建国家,就不仅会放任土地兼并的发展,它的当权分子自己就会把国有土地攫为己有,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力量。如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田园遍于京郊的膏腴之地;唐玄宗的宰相李林甫在京城周围占有的土地也都是上等好田;宦官高力士等则霸占了京师良田的6/10。到唐中叶,均田制名存实亡。土地兼并重新发展起来。大批均田农民又丧失了土地,成为流民,有的则成为地主的佃农;不是已经丧失了输纳租庸调的能力,就是不再为国家所控制,不再为国家输税。而大官僚大地主虽然兼占大量土地,剥削很多佃农,却逃避赋税,或仅纳一丁一户的租庸调。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后,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更加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彻底瓦解,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维持,国家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公元780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相,开始实行两税法改革。

两税法开始了中国赋税发展史的又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田赋制度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资产税开始取代人丁税;第二,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一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复,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却一直贯彻着,是田赋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唐中叶两税法开始,中间经过北宋中叶王安石变法,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到清中叶摊丁入地改革,这种取代终于最后完成了。

两税法最先体现了上述的发展趋势或变化。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一些方面:量出制入,根据国家原来各项财政支出额,确定国家的税收总额,再把这个总额分配到各地,按户税和地税两个税种向百姓征收。户税的具体征收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旧唐书·杨炎传》)即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在所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征税标准,不再按丁,而是按资产征税,不论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即按其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纳税。资产多的多纳,少的少纳。变过去按丁(户)征税为按资征税。商人要在经商所在州县纳税,税率为1/30,大致要和当地居民税负相同。地税则依两税法实施前一年耕垦的田亩数征收。两税一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纳税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

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还取消了“不课户”,不仅官吏要纳税,浮寄客户及商贾都要承担两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两税法按资产课税,更适合均田制瓦解后百姓的负担能力,在土地已大部分集中于大地主阶级手中,而广大农民多已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如再按丁、户征收租庸调,是极不公平的,而且越来越难于保证国库有充足的收入。而按资产征税,占有大量田产的大地主多纳税,而资产极少的农民则少纳税,纳税数量和负担能力更为相符,税收也可增加。

两税法还有一个重要规定,即田亩之税(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亩交粟二升的地税)仍纳谷米,而租庸调中应纳布帛绢绵等实物的部分均改为折钱计征。一般商户占有的不在垦田数内部分的土地的地税,也另折现金交纳。此外,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为赋税代替劳役,百姓可以钱代役,劳役租税部分也变为货币租税了。这样,两税法就把很大一部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了。

两税法改赋税征实为征钱,是唐代社会经济繁荣、商品货币经济显著发展的结果。这一改革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同时又必然会反过来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纳税,在杨炎提出两税法之前,只在局部地区实行过。两税法把它推向全国,加速了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过程,扩大了货币税作用的范围。农民为了纳税,必须卖出他们的农产品,换回货币;一向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必须和市场直接发生联系,扩大商品生产的范围。这必然会加速封建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所以,这是一项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税制改革。

但是,唐代商品货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封建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到应有的程度,以货币税最终取代实物税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正因为如此,两税法虽然以钱定税,但征收时,又往往配缴实物。由于后来物价下跌,农民往往需要数倍绢帛才能缴足两税钱额,加重了百姓负担。到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采纳户部尚书杨于陵的建议,规定两税“皆易以布、帛、丝、纩,租庸课调不计钱而纳布帛”(《新唐书·食货志》)。结果又恢复了实物税。

两税法的不彻底,还表现在杂征并未取消上。两税法颁布时规定,两税之外,不得多征一钱。但不久就命各州于两税钱上每千文增收200文。到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960年)这种随意加征情况更为严重。五代十国仍行两税法。但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如从后梁开始到后周,百姓于两税外还要交省耗钱,名义是为了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从后唐开始,又征所谓雀鼠耗,借口备仓储粮食的损耗。后汉时,规定百姓向官府纳钱时以80文为100文,官府付钱时则以77文为100文,称省陌。此外,随田赋带征的附加税还有对农民自制农具所征的农器钱,对百姓造曲酿酒所征的曲钱以及牛皮税等。

隋唐时中央仍设三省六部,管理财政税收的为度支部(唐称户部)。下设度支、仓部、户部、金部,分别管理赋税征收事务。唐代州、郡有司户曹参军事与司仓曹参军事,县则有司户佐、司仓佐负责税收工作。乡则百户设里,里有里正担当赋税催纳事务。唐自安史之乱后,地方所征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留地方使用,一部分交诸道节度使在本道支用,余下部分上交中央,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刑部中的比部专门负责赋税收支监督和审核,国库管理制度也更为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