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这是神所期望的” 十字军的诞生

其实,无论是乌尔班二世也好还是别的谁也好,在11世纪将穆斯林的所谓暴行当作十字军出征的理由,都是非常勉强的。

伊斯兰教把去麦加朝圣当作最重要的事件,这大致上与基督徒去耶路撒冷朝圣是类似的。

有时穆斯林的确做出了一些针对基督徒的暴行。例如1008年起的9年间,埃及的哈里发阿尔-哈基姆破坏了耶路撒冷的基督教圣墓教堂。但这一事件距离克勒芒公会议已有90年之久。

在此之后,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一带处于塞尔柱突厥人的控制之下。近些年开始,信奉伊斯兰教的勇猛的突厥人偶尔会袭击从欧洲前往耶路撒冷朝圣的基督徒团体,并且越过拜占庭帝国的边境线,强夺领土。但总的来说,在伊斯兰教统治下的中近东地区,并没有发生导致西欧基督教世界一片悲愤之声的针对朝圣者的大屠杀。

当然,在毫无法律与秩序的中世纪,到圣地巡礼意味着从欧洲到中近东的漫长旅行。不用说常有遭遇强盗袭击的危险,在长途旅行中跌落悬崖、溺毙河中,或是病倒在途中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由意大利商人资助修建的耶路撒冷朝圣者专用的医疗设施,须得到穆斯林的认可,并在伊斯兰教的统治下得以经营。

而在乌尔班二世的克勒芒演说中提到了居住在东方不断求助的基督徒兄弟。关于这一点,教皇所说的“东方”指的是还未被穆斯林征服的拜占庭帝国的领土,即希腊正教徒所居住的地区。东方的基督徒在伊斯兰教统治下多有改变宗教的人,但并非全体变为穆斯林。虽然有一些基督徒作为异教徒被杀,还是有相当数量的基督徒和犹太人居住在11世纪的中近东地区。

毕竟东方的统治者,穆斯林的领导人,并未威胁这些异教徒的生存。但是他们受到种种制约的限制,成为当时社会中的二等公民。一种称为“吉兹亚”的“异教徒税”也是基督徒和犹太人需要履行的社会义务。

关于伊斯兰世界对异教徒的种种制约和“吉兹亚”的详细情况,在《罗马灭亡后的地中海世界》上卷中有详细的描述。请参照该卷相关内容。在此不再赘述,以免偏离本文的主题。

虽然征收“吉兹亚”税代表了对伊斯兰教以外宗教信仰的承认,并成为穆斯林所称颂的“伊斯兰的宽容”的写照,在中近东居住的基督徒与穆斯林之间,还是无法形成相互对等的共生关系。

在伊斯兰统治的区域,禁止基督教堂的钟鸣响,也禁止基督徒乘马出行,而在同一条道路上,基督徒必须在一端等待穆斯林通过之后再经过。这就是在两者共生的情况之下,殊为不平等的局面。

称为“吉兹亚”的人头税,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说,是穆斯林统治者保护异教徒的代偿,而实际上则是宽容异教存在而征收的税金。

相形之下,在西方天主教世界,却是连异教徒的存在都无法容忍的。因此在那个时代,东方的希腊正教基督徒甘愿缴纳着代表二等公民身份的“吉兹亚”税金。300多年的岁月中一直生活在伊斯兰世界的基督徒,大都对此习以为常了。

因此这些人一直没有接受西方的罗马教皇援助、“解放”自己的要求。而邀请教皇派遣援军的,是希望收复曾经占有的中近东失地的拜占庭帝国皇帝。

教皇乌尔班二世不仅善于煽动群众的情绪,也具有超凡的组织才能。他在克勒芒演说时的激动与兴奋,立即烟消云散。之后经过10天的讨论,做出了以下诸项决定:

一、凡参加十字军者,其罪行可获得完全赦免。

天主教的教义,是人有着与生俱来的原罪。这原罪和生活中犯下的小罪过相加,就算是没有特别的恶行,也会在信徒死后通往天堂的道路上带来不安。在中世纪,大多数善男信女都这样认为。而如果参加十字军就可以保证升天堂,对这些自认犯罪的人来说,无疑带来了救赎的喜悦。

而且这种完全的免罪,对于杀人犯和各种凶恶的罪犯来说都是成立的。只要参加十字军,就可以将此前的恶行一笔勾销,这就使不法之徒们个个摩拳擦掌,积极要求加入。

二、如果因疾病或类似原因无法参加十字军者,要为其他人提供参加十字军所需服装、武器等费用的资金。

这一决定为贫民参加十字军提供了物质支持。

三、参加十字军者出发以后,其在国内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全部在内,以及其归国以后的保全,由罗马教皇为保证人,在参加者所属教区主教的实际监督下得以保障。

这一点是指,十字军成员不必为归国后的事务担忧,可以安心出征。

四、若为参加十字军筹集经费而必须售卖自身资产,或通过资产担保获得贷款,其资产的合理价值由教皇个人做担保,实际的监督由所属教区的枢机主教和主教负责。

五、参加十字军者必须首先向所属教区主教提出申请,在得到许可之后,在十字架前发誓,之后才可以出发。

这是将乌合之众排除在十字军之外的条件,但实际上远未达到效果,下述的“贫民十字军”就是例证。

六、在十字架前发誓后不出征,或在出发以后提前归国者,一律处以绝罚。

从以上诸项可以看出,乌尔班二世曾经打算将得到相当程度组织的军队派往东方。就算打败异教徒的愿望再强烈,如果军队没有足够的战斗力,出征就起不了多大作用。

然而,尽管乌尔班二世的筹划非常周密,他算计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