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冤屈为正义公理的源头 第11章 《创世记》的世界为什么无法无天

《创世记》这卷书可以被视为一个比喻,反映的是在无法无天与依法行事两个极端之间,大多数的法律制度的崎岖发展经验,而这段历程并非循着直线进行。正如我们在《创世记》里所见到的,随着进步而来的是倒退,接着又跟着进步,有时进一步退两步,接着又像英国《大宪章》与《美国宪法》一般往前跳一大步;有时跳跃的方向却是往回头的,像是纳粹时期的德国与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有时跨出的步伐看不出是往前或往后,甚至什么才算进步都没有定论。世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依循相同路线来发展的,然而我们却可从中看出几个共同的主题,而这些都在《创世记》的故事里出现。

在《创世记》的世界里,法律大半是自然法则,没有积极的目的。一个行为及其因应都是衍生自人类与造物主的天性,而非依据明文规定的准则。法律若以“自然法则”自称,必然如人性或是神性一般武断、不定、无法预料、模糊不清,并可做出多重诠释。人性的相异,就像世上人人面貌各有不同。光是在《创世记》这卷书里,我们就看到杀害手足的该隐、人权斗士亚伯拉罕,以及顾家男人雅各等各式各样的角色。这些角色并未始终如一,每个人在一生中都表现出许多不同的面貌。该隐起初是个冷血凶手,后来成为一座城市的建立者;亚伯拉罕为陌生人与上帝争论、求情,后来却不肯为自己的儿子请命;雅各小时候是个性温驯的乖小孩,后来是手腕玲珑的权谋家,最后则成为慈爱的父亲,给予子孙最有见地和帮助的祝福。

《创世记》里的人物,就像历史上各个时代的人一样,并不共享任何独特的本性,或甚至拥有共同的特质。这个世界曾产生摩西、耶稣、大希勒尔及史怀哲,却也带来希特勒、斯大林、托尔克马达及成吉思汗。因此并不能将其归结于单一的人生观。就连《创世记》里的上帝本性也非单一不变。他是位暴躁、记仇、苛求、小心眼的神,也是位宽容、仁慈、保护生命,甚至能悔过自新的神。

圣经里的自然法则有什么明确的内容,恐怕无法从《创世记》里本性变化多端的人类或其造物主身上推导出来。圣经故事具有开放式文本的特质,并不适于推导出原则统一、条目分明的教条。这些具有多重面向的故事,绝对不会只呈现出某个单一的概念,若是谁想要从这些故事中萃取出某些证据来支持某特定结论,可以说根本不了解这些故事的复杂与智慧。例如,该隐与亚伯的故事,便同时被支持与反对死刑这两种立场迥异的人所引用,并且他们都在这个引人争议的议题上请出上帝来支持自己的论点。同样,在同性恋议题上争论不休的双方,也都将所多玛与蛾摩拉两城的故事引为自己的佐证。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创世记》的故事中得到结论。这个结论就是,必须要有一套大家都同意而且可以执行的行为规范,再加上程序上的保障机制,以防止任意或是不公地运用法律。而《创世记》之后的圣经各卷经文,以及历代犹太人对于正义公理的执著,都是在处理这样的需要。在圣经诸法典中,我们不仅从十诫里得到广泛的原则和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有些是该做的,有些是不该做的)同时也得到一个指导方针,那就是要积极追求正义公理,虽然那仿佛是一只遥不可及的圣杯。

最初,所有的“法律”都是因时制宜。有权势的阶级可以对无权势的阶级随意命令,并加以威胁上帝的第一道命令——不准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就没有明显的理由,而且违反人性;而之后的惩罚不但未能言出必行,也不可预料。没错,惩罚的不可预料,正可视为权力的来源。上帝对亚当的第一个威胁是“你吃那果子的那天,你就得死,没错,就得死。”然而亚当犯错之后,上帝却施以一连串言行不符的惩罚。上帝未能言出必行和他无法预测的个性,也显现在该隐杀害亚伯所受到的惩罚上。这些都是因时制宜式的惩罚,这样的惩罚并非事先就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是决定于正在发展,却又常常不够完备的正义公理的概念之上。

此外,因时制宜式的惩罚还有一个特性,那便是钟摆现象,不足的反应之后会跟随着过度反应,直到摸索出适当的中庸地带为止。尝试错误是采用因时制宜的方式来追求正义公理所无法避免的。上帝仅花了六天就创造了宇宙,却发现要制定一套司法制度来统治他所创造的人类,竟然困难重重。

因此,我们并不感到意外,上帝——《创世记》时代正义公理的泉源——对于自己如此宽容地对待亚当、夏娃及该隐所犯的过错,做出了过度的反应;上帝决定毁灭全世界,只饶过一家人与每一种生物各一对。《创世记》里那位了不起的上帝,不但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还在圣经里公诸一件事,就是“他并非全知”上帝后悔创造人类,想要重新更改他最初的蓝图;接着他又觉得自己反应过度,于是承诺不会再把善人与恶人一起消灭(至少不用大洪水)最后,上帝明白因时制宜式的惩罚方式,效果并不理想,于是立下一套规则来管辖全人类,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杀人偿命”

也许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都是从因时制宜的规则与程度不当的惩罚,演变到明文立下的法则与轻重合度的惩罚。一般而言,个别的案件会逐渐形成某种“普通法”的一小片拼图,而这些小拼图最后将拼凑成具体的法律模式。接着这个模式被正式化,成为某种形式的法条,最后以文字或宣读的方式公之于世。

已故的大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曾说过一则故事:有位国王用极为纤细的字迹写下法令规章,以至于臣子们都难以判读。这让国王可以随意更改法令,以遂行他一时的奇想。布莱克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同僚法兰克弗特(Felix Frankfurter),也运用不同的意象来表达同一个看法。他把美国缜密的司法制度,拿来与“由坐在无花果树下的回教宗教法官(kadi)”依各人好恶来判决的法律制度相比。在这两个生动的比喻里,布莱克与法兰克弗特都抨击人治多于法治的法律制度。

不论身份地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管辖众人的法条要事先公布,这样才能知道什么行为会遭到惩罚,而什么行为会受到奖励;才能确定谁会因而受益,而谁会因此受罚。

可惜想要建立一套能因应所有行为的法律是不可能的。法令规章无论写得多详细,总是有漏洞或是引起争议的地方,而这些只能依据个案来加以修补。由于这些漏洞的存在,我们有时无可避免地也需要人治的辅助。睿智的所罗门王就是人治型司法制度的典范,他见招拆招,随机应变。不过历史告诉我们,别奢望每位国王都能如所罗门王那般英明。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有一群立法人员(国会议员)来制定一般的法则,以及一群运用法律的人(法官)将其运用在特定的情况当中。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个基础,就是要在法治与人治之间取得最适当的平衡。

当代美国法律制度取得平衡的方式,是在立法(制定法规)、执法(执行法规)、司法(解释法规)三个部门之间,建立出一套相互制衡的体制。所有的美国人都受一部成文的宪法所管辖,该法典如同圣经一般,综合语意明确的法条(如年满三十五岁始得担任总统一职)与文意开放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容被剥夺法律所规定的“应有的程序”和“平等的保障”宪法之下还有联邦法、州法、城市法等各级成文法,这些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另一方面,总统、州长、市长等执法人,则施行这些成文法。至于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则是解释与运用法律,并且最终经最髙法院审查,以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要求。

从这个观点来看,美国的制度与圣经的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圣经制度的顶端自然是圣经的经文。圣经就像宪法一样,除非通过合法程序加以修正,否则所有位阶低于宪法的法律均不能与它抵触。基督教声称他们已经以新约圣经修正了旧约圣经。因此,旧约经文中对于不洁食物的明文规定便已废除。有趣的是,耶稣在“修正”原来那部“宪法”时,用了律师与法官都相当熟悉的说法“不要认为我是来破坏律法……我不是来破坏,而是来成全律法。”犹太人的传统里,摩西五经永远不能修改,不过可以配合阶级规则来加以诠释。依据这个传统,上帝将口传的律法书和文字所撰述的圣经一起传授给摩西,摩西再传给约书亚与七十位拉比,然后他们再传给其他人,以继续传承下去。最后传至“编纂《米市纳》”的人手上,然后再让后世子孙研究,并依据“大法庭”(Great Tribunal)所同意的“十三条释经法则”来诠释。依据这样的阶级规则,每一代都必须服从上一代更具权威的见解,因为上一代的人在时间上更接近经文的源头,不过每个人都受到大家一致同意的诠释方法所约束。有一则著名的传奇,便是一位拉比不顾上帝发自天上的声音,而反驳上帝:“我们不管天上传来的神谕,因为您早已在西奈山写下律法书。”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谁才有权诠释现行的法律。

这也是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故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的案例中,声称他们有权打倒任何不合乎宪法的法条与法令。这就像是那则传奇故事的现代版本。正如拉比们强调自己有权诠释律法书,大法官们也强调自己有权依照当时的需求与现实的状况,来诠释那部历久弥新的宪法。我曾听大法官们主张,制定宪法的人之所以纳入开放式的词语,目的便是为了让宪法能够永远接受新的诠释。今天,争论最激烈的焦点在于,究竟大法官该不该自称知道那些宪法制定者的模糊难解的“最初意图”而被“来自天上的声音”所约束;还是他们应该把宪法诠释成一部活生生的法典,能够适应时代的变革。我也曾听过拉比们对圣经提出同样的论点。

《创世记》从威权独断走向伸张正义公理的过程中,已包含这些历久不衰的争论种子。追求公理正义这条路自古便是曲曲折折,而且总是反映出人类旅程中无法避免的蜿蜒崎岖。在《创世记》里,我们看到因时制宜的管制手腕,接着出现一些粗糙的法律条文可供遵循,之后出现更加随机应变的管制手腕,接着普通法才逐渐发展起来。在这样的过程当中,穿插着讨价还价、合同、契约、测试、考验、情势转变,以及其他与法律制度形成有关的各种状况。同时,我们也看到对权威的挑战、违规、欺骗、食言、协商、法律技巧,以及人与法律制度互动时的各种现象。

失控的犯罪率、大洪水、不再降下洪水的承诺……经过一个荒腔走板的序曲之后,上帝与亚伯拉罕立下契约,改变了双方的地位:上帝变成立宪君主,以法规来约束自己,并赋予他的子民亚伯拉罕一个契约合伙人的特殊地位。接着,上帝仿佛发现这个新的法律安排有其限制,于是对亚伯拉罕实施两个看似矛盾的试验。

亚伯拉罕轻松通过第一个试验,于是在犹太教的普通法里立下了这个原则:如果上帝违反了正义公理,我们不但有权而且有义务向上帝据理力争。上帝后来命令:“正义公理啊,正义公理,才是你们该追求的。”(Tzedek,tzedek,tirdof.)原文中的tirdof直译是“紧追在后”就是要永无止境、持续追求下去的意思。但是,正义公理并非是可以达成且不会改变的概念,而是一种不完美的过程。正如同“为自由奋斗,随时都会遭受失败”因此对正义公理的追求是个永远无法结束的任务。重复一次的tzedek在此不但可以理解为人类的正义公理,也可以理解为上天的正义公理。

Chutzpah k'lapei shemaya,也就是指人类不但对尘世间的居民要求正义公理时表现出坚定的立场,就连对统治天国的上帝,也要有此坚持。上帝乐意接受自己绝对的权威有其限制,他曾向天使自夸:“我子女的口才胜我一筹呢!”

不过这些限制也有个限度。人类可以跟上帝争论,却不能拒绝服从他直接下达的命令。就像一个军人可以与指挥官争论作战计划,却不能拒绝服从符合军法所下达的命令。因此,为了试验亚伯拉罕对于契约里这项原则的操持情况,上帝给了他一道对于任何人都是最艰难的直接命令,那就是把自己的爱子献为燔祭。这里我们看到一场正面冲突,一方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另一方则是立法人上帝亲口下达的一道因时制宜的命令。

亚伯拉罕具有的契约合伙人的特殊身份,其实是把双刃剑——上帝给了亚伯拉罕特别的权利(他可以直接跟上帝争论);不过他对上帝也额外多负担一些义务,那就是他不能拒绝上帝直接下达给他个人的命令,即使这个命令违反了上帝为其他人所立下的通则。克尔凯郭尔指出一个矛盾信仰“让”那单独的个人……地位高于全宇宙。亚伯拉罕代表信仰,(并且)他行动的力量,是来自于一个荒谬的特质;而这个荒谬的特质正是因为他是一个人,地位却高于宇宙。亚伯拉罕所具有“信仰骑士”的特殊身份,既有好处,同时也是一个重担。

身份地位所扮演的角色,在整卷《创世记》里到处可见,在罗得的故事里就凸显出,上帝之所以饶他一家不死,至少有部分原因在于他是亚伯拉罕的近亲。后来,身份地位的影响力,便日渐不如一个人的行为与意图,这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模式。

把《创世记》当成正式法律制度建立之前的一部司法发展史来阅读,有助于解释为何书中故事充斥着罪犯、罪恶、欺骗、复仇、惩罚以及其他的恶行。法律便是从恶行与处理恶行的过程当中衍生而来的,普通法是建立在人类错误而非正确的行为之上。那是一连串的故事,记述人类如何处理彼此行为的疏失。打开任何一部法典,从最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典、卷帙浩瀚的罗马律法、《犹太法典》里的争论案例,到最髙法院的裁决,你会读到许多冤屈。伸张正义公理的普通法总是建筑在冤屈之上。公正的行为所引起的反应,在程度上绝不会如违反正义公理的行为那般强烈,因此,正义公理诞生于《创世记》的冤屈之中,并不会如乍看时那么吊诡。

其实,把《创世记》与基督教的圣经及回教的《可兰经》做对比,三者之间的差异并没有那么难以理解。后两部经书跟《创世记》相比,都较少处理法律发展的课题,因此并不需要把焦点放在故事主角所经历的冤屈之上。到了耶稣的时代,律法早已行之有年,就耶稣的观点,那套律法甚至已经流于僵化,其中需要仁慈、恩惠与法条的活用。耶穌以行善与义行,指出一条路来超越犹太律法的僵化。

对于晚耶稣五百年的穆罕默德,我们也可以提出相同的论点。因为《可兰经》在律法方面,相对而言是较为晚近的制度,它是建立在犹太教与基督教圣经的基础之上,自然比新约圣经所处理的层面更为广泛。而且穆罕默德也能以身作则,不显露《创世记》里的人物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弱点。

这种诠释也有助于消弭《创世记》里的上帝,与后来几部神学经典里的上帝之间的差异。既然上帝是最终的立法者,是所有法律与正义公理的体现,而且《创世记》是法律最初发展的起点,所以《创世记》的上帝是发展中的上帝,是一位如同早期的法律制度一般会犯错且承认错误的上帝,在尝试错误中学习。之后的基督教圣经与回教《可兰经》里的上帝,则是近乎完美的上帝,正如他的律法已较为完美,而他手下的英雄也是更为完美的英雄。

《创世记》里的凡人,也在尝试错误中逐渐了解正义公理的观念。在伊甸园里,正义公理的观念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存在。上帝统治伊甸园,有如一位善意的专制君主统治他顺服的子民,或是如一位牧羊人管理他温驯顺服的羊群。既然亚当与夏娃尚未尝到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实,因此他们既不需要所谓的正义公理,也不需要羞耻心;羞耻心是做错事能够认错的心,是正义公理的先决条件。人类一旦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实,知道如何分辨善恶,便明白他们有选择的自由。然而这样的自由包含着一种可能,而这种情况也确实会发生,就是人类有可能选择恶的一1方。如果做坏事不必付出任何代价,人类很有可能宁可作恶而不愿行善,因为作恶所能立即尝到的甜头,总是远远超过善行的回报。

因此,当上帝俯瞰发生洪水之前的无法无天的世界时,才会看到“地上的人类恶贯满盈,终日所想的全是恶事”所以这是法律与秩序该来的时候了。大洪水过后,上帝立下第一条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所流。”值得一提的是,圣经里第一条禁止杀人的律法,却要视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而定,并不能放诸四海皆准。上帝说“凡杀死该隐的,将受七倍惩罚。”讽刺的是,第一位受到免于杀害危险的法令所保护的人,本身就是一个杀人凶手,只因他害怕遭到报复。

后来上帝对挪亚宣布的那条法则,让人类依然可以在善恶之间自由选择,不过这时候,选择附带了后果。换言之,上帝最初两次的实验都失败了。他的第一个实验——伊甸园,是个没有善恶知识的世界。那是个田园诗般的世界,人类绝对服从上帝的意志,完全不需要正义公理、羞耻心或法律。然而,依照上帝形象所创造出来的人类,却抗拒这种无知的幸福,他们仔细思考了人生,宁可有权在善恶之间做选择,也因此他们罪有应得地被逐出伊甸园。因为知识与诗歌般的伊甸园,实在格格不入。

上帝的第二个实验是一个可以选择的世界,却不须承担可想而知的后果,因此没有所谓的正义公理可言。上帝希望已经知道善恶之别的人类,在没有奖善的承诺或惩恶的威胁之下,能够择善弃恶。可惜他不久就发现,作恶的本能,也就是yetzer ha——ra的力量太过强大,光让人类有选择的能力并不足够。

上帝的第三个实验同样是一个可以选择的世界,不过这次要承担选择之后的结果,也就是已经订定了略具雏形的法规,谁要是违反就要承担严重的后果。上帝与挪亚的契约开启了这场实验。最后上帝发现,他与挪亚订定的简单契约,虽然辅以数条最基本的法规,仍不足以用来统辖上帝与人类,以及人与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他觉得有必要与亚伯拉罕建立更为缜密的契约,并教导契约合伙人要秉公行义。这件事成为《创世记》里普通法诞生的起点,在这个过程中,上帝测拭各个族长,好让他们的传人知道如何伸张正义公理。他有如一位好老师,威胁学生要不分无辜与有罪都一并铲除,挑战并刺激学生的良知。而亚伯拉罕对这项威胁的响应第11章〈创世记〉的世界为什么无法无天173是,与其这样,还不如让有罪的人与无辜的人都可免于一死。亚伯拉罕的理由也许有瑕疵,不过他直觉的看法却切合真理。后来,这样的观点还会发展得更加完备,但是在这里已经有了好的开始!

《创世记》的奥妙之处,就在于它精确地反映出在一个法律制度尚未成形的时代里各个文明的历史。《创世记》让我们看到一个没有法律的世界,而那却又不是一个完全无法无天的世界。从某个角度来看,《创世记》是普通法的起源,把接二连三因时制宜的命令、威胁、惩罚、奖赏、试验、报复、祝福、诅咒、讨价还价、承诺、欺骗、变卦、后果以及人生的故事,这一切的一切结合起来,形成了圣经往后各卷书中许多成文法规的基础。说真的,这些法规的所有重大的法学基础,都可以在《创世记》里找到;而那些贯穿《出埃及记》、《民数记》、《申命记》关于正义公理的主题,《创世记》均以故事的形式而非条列的方式,全部加以涵盖。在下一章我们就会明白,后来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及成立与否,《创世记》的故事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